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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之我见纪检监察  ○


       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立法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开始形成;人民法院强化严肃执法,公正司法,审结的案件不断增加,较好地发挥了为大局服务的职能作用;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逐步增强,总的来看,法制建设的形势是好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前的法制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不容易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一个时期以来,地方保护主义象幽灵般开始在一些地方滋生蔓延,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正常开展,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本文就人民法院如何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
   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经济利益至上并采取各种方法保护地方的经济利益的思维方式和态度。它以本地利益能否得到保护为唯一原则。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来自法院外部的,也有来自法院内部的。从种类上看,主要有地方行政保护、地方金融保护和地方司法保护三大类。这三种表现形式在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都有反映,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来自法院外部的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有两种:    1、来自某些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这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为达到保护地方利益的目的,有的直接出面干预、阻挠法院办案,有的间接对法院施加压力,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如人权、财权等)“釜底抽薪”,迫使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其所用。
   2、来自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时,银行借口推托,故意刁难,自立土政策,设立关卡,甚至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转移存款等。又如涉及财产扣押、查封、变卖的,财产所在地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单位尤其是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有意偏袒被执行人一方,寻找种种借口刁难、阻挠,甚至指使、帮助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有关财产,最终使执行人员无功而返。
   (二)来自法院内部的地方保护主义
   1、立案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是对涉及当事人双方一方为本地,一方系外地的案件在立案管辖上做文章。一是对本地当事人可能胜诉的案件强争管辖权,为在审理中作出有利于本地当事人的裁判打下基础。二是对本地当事人可能败诉的案件则采取拖、卡、压、诈等办法,处处刁难,达到不予受理案件的目的,即使是已经依法受理的案件,有的也被无理驳回起诉,使外地当事人处于告状无门的境地。
   2、审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一是在诉讼程序上,或处处设卡,横加限制外地当事人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或强拉第三人,以达到把债务转移给外地当事人的目的。二是在实体处理上,表面上合法公平,实则偏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从有利于本地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解释、适用法律,曲解立法本意,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给外地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
   3、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在外地法院派员来本地法院辖区执行时,不但不支持、协助,反而设置障碍或横加阻挠。至于外地法院委托本地法院执行时,更是采取“三不”(即不接待、不执行、不答复)的消极态度,人为地使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成了一纸空文。
   二、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
   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思想认识上有偏差。把审判为经济建设服务片面理解为只为本辖区的当事人服务或主要为本地当事人服务,缺乏全局意识,忽视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二是审判监督机制执行不力。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措施在有的地方和部门形同虚设,不但没有严格执行,反而对地方保护主义者明惩暗保,采取支持、纵容的态度。三是个别法官素质不高。有的法官从本位主义出发或屈服于权势的压力,不敢坚持原则;有的法官见利忘义,热衷于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四是全社会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五是法院体制不顺不畅。由于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均由地方政府和部门管理和控制,因而法院在案件的受理、判决和执行上不能不受制于地方,很难摆脱和抗拒。六是有些法律、法规不完善或前后规定有矛盾。法院在司法中不便操作,形成“法律空档”,给地方保护主义者“合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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