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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监狱必然平等对待罪犯的思索纪检监察  ○


        未来的监狱如何发展,怎样构筑监狱的现代化,这是每一个关心监狱工作的人关注的问题。高文同志在年初发表《未来十年我们打造什么样的监狱》一文,以鲜明的观点、全新的理论视角引起了极大的反响。针对高文同志的观点,宋新国、马力同志分别撰文表示了不同意见,双方针对性很强,交锋尖锐。拜读上述大作,深受启发,我认为这些争论其实也是监狱工作在社会转型时期积累起来的问题在理论深度上的反映。现不揣浅陋,谈一点自己的看法,求教理论方家和实践界的诸位同仁。
   一、平等及平等对待罪犯
   什么是平等,这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它最早是一种生理要求,既而变成一种政治愿望,最终形成了一种法律的概念。西方社会,亚里士多德时代就提出城邦公民等级平等,要求社会的利益按公正的原则分配;到罗马时代,平等已经不单纯是一种政治上的要求,成了法律保障的权利;又经过中世纪基督教时代“众人都是上帝平等的子民”观念的洗礼,发展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天赋人权的平等、自由阶段。中国古代平等的呼声也一直不停,《诗经》里有“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躔兮……”,历代农民起义几乎都有“等贵贱,均贫富”的呐喊。考察平等观念的发展大致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平等是个历史的概念,不同时代、不同的社会经济状况可能含义不同;    2.平等是反特权的产物,西方也好,东方也好,平等口号的提出是对等级、阶级不平等的回应;
   3.平等是保护弱者的产物,不管这一口号的提出者、倡导者本人是“下等人”还是拥有特权、拥有既得利益的“高贵分子”,客观上都是保护弱势者的利益。①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到,平等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词汇,不是简单的理解的平均、等同或相同,更不是中国传统的平均主义概念。平等实质是指一种价值观的平等,具体是指这么一种信念,在静态上,指相同的情形相同对待,“凡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对待之”②;在动态上,指所有的权利、机会、利益都不歧视地对所有人开放,人们享有相同的地位资格去竞争。
   所以,我觉得宋新国、马力同志可能在前提上有逻辑错误,一是概念上的混淆,把“平等对待罪犯”转化为“与罪犯相等”(又主要指法律、政治意义上的相同),二是以偏概全,把平等对待罪犯的权利大部地局限在对罪犯政治权利、政治地位上的平等对待。
   什么是平等对待罪犯?任何从事监狱工作或关心监狱工作的同志都不会认为平等对待罪犯就是干警和罪犯吃同样的饭住同样的房、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等等这种简单的法律上称为事实平等的平等,我的理解是,平等对待罪犯就是从现代法治、现代社会关系的角度,干警和罪犯在行使法律赋予各自的权利(包括履行义务)的状态是平等的,相同的权利不因为是罪犯不能行使,同样履行义务,不因为是干警失去监督,具体就是“尊重罪犯权利和把罪犯应有的权利交还给罪犯”③。
   (一)权利在现代社会应得到足够的尊重
   这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公认的话题,现代法学研究更是以权利为本位。现代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市场经济有两个前提,一是生产者必须是独立的、自主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让渡和购买商品;二是产品交换对交换物有明显的、专一的、可以自由处置的所有权。这两种权利不被尊重则市场经济无法形成。越是经济发展、市场发展,越需要这些权利得到尊重,“现代社会,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从宪法、民法到其他法律,权利规定都处于主导地位并领先于义务,即使刑法,其逻辑前提也是公民、社会或国家的权利”。④
   (二)权利的平等性
   权利的平等性是法治的质的规定性,现代社会法治所具有的社会公正、政治民主和法制权威等特征的内涵都离不开权利平等,都要落实到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解释。现代经济赋予了各主体权利,尊重各自权利,但却又有如同封建主义的等级存在,我在你之上,你的权利优先于别人,这就还是特权,仍然不是现代社会的合理形式。
   (三)罪犯权利的特定性并不表明罪犯的权利可以不被尊重,其权利是等而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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