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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对待罪犯的核心理念”的思考纪检监察  ○


    一、什么是“平等”
       高文同志说:“经过慎重的考虑,我依然坚持认为平等对待罪犯是我们未来十年打造新型监狱的核心理念!”什么是“平等”呢?《辞海》的解释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平等这一概念有它的历史条件和阶级内容。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农民革命中,提出过“均贫富,等贵贱”等主张。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在反对封建专政和等级特权的斗争中,提出“平等”口号,宣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小资产阶级的各派思想家主张在保存私有制的前提下,实现财产的和人身的平等权利,其实在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掌握国家机器,劳动人民一无所有的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之间,只有剥削和被剥削、压迫和被压迫的关系,不可能有实质上的平等。马克思主义认为平等的内容是消灭阶级和一切阶级差别。“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146页)。①《辞海》的解释也许有些陈旧,版本是1979年的缩印本。但是除了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那段话有些不合时宜以外,马克思关于“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的论述,至今仍然闪耀着理论的光辉。    由此可见,“平等”是一个属于政治经济学范畴的概念,平等的唯一前提就是“享有相同的权利”。权利不同,何来平等?先从政治上看,《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个但书就是对剥权人员“政治权利”不平等的规定。《监狱法》第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里清楚地告诉我们,罪犯与守法公民并不能划等号,监狱人民警察对待罪犯是惩罚和改造,而对待一般社会公民则是“俯首甘为孺子牛”。两者之间待遇截然不同、泾渭分明、决不平等,这两者是不能同日而语的。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罪犯的政治权利,主要是指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依法可行使选举权。除此之外,罪犯的政治权利都处于被剥夺或停止行使状态”。试问,对于政治权利被剥夺或停止行使的罪犯来说,何谈“平等”?这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然后才是理念问题。所以说,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停止罪犯除了“选举权”以外的政治权利是在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更何况罪犯中有一部分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他们连“选举权”也不能享有。如果要执意不顾法律,“平等对待罪犯”,那么罪犯中岂不也可以产生候选人并去参加竞选。这岂非咄咄怪事。再从经济上看,罪犯参加劳动的待遇与社会公民是大相径庭的。这种实际存在的不平等状况,是无法用“平等对待罪犯”的空话去掩饰的。众所周知,平等是在一定的范围里发生作用的。在人民内部,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罪犯内部,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其中有三层含义:一是罪犯服刑地位是平等的;二是没有特殊的罪犯;三是对罪犯应一视同仁。在共产党内部,“党章”规定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但是对于党外群众大概无权要求平等地出席党的会议或者要求平等地履行党员的职责,这就发生了党员和党外人士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形。世界上“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就拿工资待遇来说,每个社会公民的收入多少也是不平等的,必须遵循“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绝不能吃大锅饭,搞绝对平均主义。也就是说,平等是相对的,绝对的平等是没有的。问题的关键是罪犯在客观上与社会普通公民不是平等的,而不是我们不平等地对待罪犯。“存在决定意识”。罪犯在政治上、经济上与社会公民享有不同权利的事实是有目共睹的。对于这种现状,社会公民人人知晓,狱内罪犯更是深有体会,提出“平等对待罪犯的核心理念”是必然要流于荒谬的。
   罪犯行使权利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具体表现为:罪犯权利的内容是受法律制约的;罪犯权利的行使是受权利行使主体(监狱警察)制约的;罪犯权利行使的客体是受罪犯自身行为状态、精神状态和物质条件制约的。基于这“三个制约”,笔者认为,罪犯的权利属于法定权范畴,这是法律赋予的,是无可非议的;而罪犯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属于执法范畴,是一个依法办事的问题。作为监狱人民警察来说,重要的问题是提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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