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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悖论与反正:论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纪检监察  ○


    【摘要】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主体类群,需要从行为人角度予以区别对待,其特殊性决定了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是整个刑事程序的根本性原则。该原则的产生有自己的多元理论基础,但是而对现实的社会背景和刑罚理论,教育改造原则又存在相当多的悖论。在承认这一原则的基本前提之下,从刑罚目的辩证性认识的角度出发,以非犯罪化一非监禁刑一衬区矫正——前科刑消灭制度进行层次性推进,从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原则进行反正和解读是我们的应有选择。
   [关键词]未成年人;教育改造;刑罚目的;教育刑
   一、未成年人教育改造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刑罚人道主义的价值张扬    人道化源于人本主义的倡导,这一自然法的个人本位价值在18世纪西方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得以体现。受人本观念的驱动,时至今日,刑罚对未成年人特殊主体的人道性在全世界普及开来,并迅速在整个刑事程序中予以扩散。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活动中进行教育改造使行为人认识自己的错误和社会危害性,是提升刑罚自身品格和注重行为人主体意义的现实需要。从“刑罚惩罚的是行为而非行为人”到“刑罚惩罚的是行为人而非行为”,从“行为刑法”到“行为人刑法”,从结果无价值到行为无价值,行为人进入了刑事法的视野之中,犯罪学家、犯罪心理学家、刑法学家,刑罚学家、社会学家等都无法无视未成年人在刑法归责和犯罪预防理论上的意义。而且,教育改造暗含了一个理论事实,即教育改造者与被教育改造者处于一个相对对等的主体地位,因为教育改造的过程是行为人心理和智识自我内化的过程,需要消除外在干扰因素(如非人道的种种身体强制)所带来的自觉排斥和对抗性抵御,并且需要在教育改造中把刑罚的非理性因素尽可能的降低,从而在教育改造者与被教育改造者之间建立起正常的和经常性的沟通桥梁。
   (二)刑罚轻缓化的促进
   笔者认为,刑罚的轻缓化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理解,它包括历史层面和个人价值层面。历史层面的轻缓是从刑罚自身演进为视角的,如从生命刑到身体刑,从身体刑到自由刑,从自由刑到资格刑,乃至罚金刑,这一刑罚进化的历史是一种清晰的从重到轻,从暴虐到文明的过程。可是,这一过程代表的是刑罚在社会时代背景f的客观规律运动,不涉及到具体未成年人的利益。如在适用刑罚时,对此未成年人适用自由刑是轻缓的(应适用身体刑而适用自由刑),而对彼未成年人却并不如此(应适用非监禁刑却适用了短期自由刑)。
   因此,在个人价值层面,对未成年人的刑罚轻缓必须要与其个人实在的利益相关,即未成年人的刑罚与成年人的刑罚在相同或相似的主客观条件下,无论是定罪、量刑还是行刑,都应当处于一种相对轻缓的状态,对未成年人行刑过程中的教育改造正是这一价值要求的集中体现。价值层面的刑罚轻缓与其谦抑性是相吻合的,既然对未成年人要强调特殊保护的一贯原则,就必然要求在罪质和刑罚量上予以区别对待。随着社会多元价值的演进,刑罚轻缓化有了更为现实的可能性,并且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刑法刑事政策化”的促动
   我国学者认为,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在实践层面意味着,不仅刑法的制定受刑事政策的指导,而且刑法的运用在强调罪刑法定的同时,也受刑事政策的导向和调节;在学术层面则意味着刑事法学科在阐释犯罪和刑罚实然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其所以然和所应然。刑法刑事政策化的核心在于,刑法要自觉地接受刑事政策的指导,无论是刑法的制定还是刑法的运行都要纳入刑事政策的框架,在刑事政策的大视野中予以把握。
   具体到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重防轻打”、“感化、教育、挽救”等都是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容。如果要真正贯彻这些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刑罚执行活动的导向和调节功能,就必须注重对未成年人行刑活动的人道化,注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多样化,从原因到预防的“全体刑法学”的思路来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路径,并在总的刑事政策的牵引下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活动,回归刑事政策下的刑罚理性和正当根据。
   (四)刑罚目的的适时跟进
   刑罚日的是整个刑罚理论的基石,从以威吓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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