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节日演讲稿爱国纪念日演讲稿工作学习演讲稿和谐社会演讲稿青春励志演讲稿训练锻炼演讲稿致辞主持演讲稿指导
您现在的位置: 演讲稿范文大全 >> 工作学习演讲稿 >> 领导演讲稿 >> 正文

○  浅谈与罪犯关系纪检监察  ○


    ——兼与高文同志商榷
   高文同志在《犯罪与改造研究》期刊2003年第1期上发表了《未来十年我们打造什么样的监狱》一文,该文内容涉及范围甚广,对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监狱工作进行了多方位的深刻剖析,其中不少观点鲜明犀利,切中弊端,很值得监狱各级决策者和理论工作者深思。同时,笔者认为,该文某些观点似显偏颇,比如说平等对待罪犯的观点,就值得商榷。该期刊2003年第4期上,马力同志撰文认为,罪犯作为特殊公民与警察乃至一般社会公民的法律地位“从来是不平等的”;而高文同志则坚持认为罪犯应该得到平等对待,并且坚持认为“平等对待罪犯是我们未来十年打造新型监狱的核心理念!”平等对待罪犯这一观点究竟是否成立,并且进而应该成为我们监狱工作未来十年的核心理念?笔者认为对此应当作深入的分析,因为就平等而言,它总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通过深入分析,有助于弄清楚罪犯与我们(本文中的“我们”有大、小概念之分,因具体内容而异。大概念系指“人民群众”或“普通群众”,小概念系指“监狱机关及其警察”。)的地位究竟是否平等,罪犯是否应当得到平等对待。笔者拟从我们与罪犯的关系方面对此作些分析,并就教于大家。
   一、从刑法角度看    刑法具有若干特性,而鲜明的阶级性是其中的一个显著特征。法律具有阶级性,主要是因为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统治阶级需要以法律为工具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尽管有些人忽视甚至否认法律的阶级性,但法律的阶级性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特别是刑法,它规定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统治阶级总是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来制定刑法,把刑法作为维护其统治强有力的专政工具,因此,刑法的阶级性比其它法律更为鲜明。
   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所决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刑法当然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鉴于此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实质上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惩罚犯罪,二是保护人民,两者相辅相成,有机统一,惩罚是手段,保护是目的。刑法的任务昭示出其鲜明的阶级性,人民群众受到刑法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刑法的惩罚。前者受保护而后者受惩罚,两者地位平等吗?显然是不平等的。笔者认为,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地位的不平等,其根源和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国家政权、社会制度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属政治范畴,因而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上的不平等。
   有论者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级,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因为在这个历史阶段,还存在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极少数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腐败堕落分子,他们严重损害人民利益。人民群众同他们的矛盾属于阶级矛盾,人民群众同他们的斗争属于阶级斗争。①这种观点进一步将各种犯罪分子作为一个整体置于人民群众的对立面,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看待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的关系,两者之间是一种阶级对立,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什么平等。比如说,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按刑法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还有其他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也被剥夺政治权利。这些犯罪分子连政治权利都被剥夺了,还有什么政治平等可言呢?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即使恢复政治权利后,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仍然不享有某些政治权利。比如《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无论是否再犯罪、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能被选举为法院院长、人民陪审员。因此,他们与人民群众政治上的不平等在一定范围始终存在。根据刑法的性质、任务,刑法惩罚的不仅仅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而是所有的罪犯,人民群众与所有犯罪分子的政治地位都是不平等的。那些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虽然享有政治权利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和特殊的人身自由状态,除选举权外,其它政治权利已一律被中止、冻结或限制。②总之,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从维护国家政权、社会稳定和自身利益出发,不仅不能在政治上平等对待罪犯,而且要在政治上对他们实行有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文章
栏目导航
Copyright © 2005-2016 演讲稿范文大全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