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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贪污罪的公共财物定性思想宣传  ○

、奖金为“公共财物”;如果是私有财产投资后的中奖、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奖券,不为“公共财物”。
     一般认为,下列财物属于“公共财物”:(1)、属于国有、集体单位投入或拥有的生产资料与资金;(2)、应当上缴单位的收入和利润部分;(3)、应上缴国家的税金和按规定应交纳的基金;(4)、按规定属于全体职工的工资奖金;(5)、在公务活动中收受按规定应当交公的礼品。下列财物不属于“公共财物”:(1)、个人投入的生产资料或资金;(2)、个人的合法报酬、应得利润和承包中的超利分成部分。在不同的活动中合法报酬和“公共财物”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正确分清了上述“公共财物”的性质后,再结合贪污罪的其他要件进行考察,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对于领取正当合法的报酬、利润或获得正当合法的收入,不论是违反财经制度的擅自提取,或是由于数额太大,不敢明取、或是由于领多了,担心别的职工有意见等客观原因,从而采取了伪造单据、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获取自己应得的合法财物,这些行为都因为没有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都不存在构成贪污罪的问题。对于本文最先列举的这个案例,a企业与b单位共同承揽某水电局工程任务中,a企业的“公共财物”没有损失,其负责人李某不构成贪污罪。第二个例子中,其科技服务部中的三位科技人员领取的是政策规定应得的合法报酬,尽管由于客观原因采取了非法手段,但由于刑法第92条规定“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是私人财产,他们没有占有“公共财物”,故也只是违反财经纪律或党、政纪范围内调整的问题,不构成贪污罪;又如1999年还有一案例,某国有单位二位国家工作人员,在为单位创收3xxxx元收入后,擅自提取了1xxxx元被两人平分,但由于在之前曾经领导同意可以提取收入的30作为帐外公务开支,故此,法院在被告人举证后在被贪污的数额中扣除了这30合计的xxxx元,最终判决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3].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形式,正确认定“公共财物”对正确定性贪污罪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郭嘉《论贪污罪》毕业论文
     [2]赵建平主编《贪污贿赂犯罪界限与定罪量刑研究》中国×××出版67页-68页2001.3
     [3]刘建国主编《典型疑难案例刑事法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89页-190页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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