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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失地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思想宣传  ○


   

摘要:
   部分失地农民一定程度上已沦为社会特殊的弱势群体。土地的丧失导致他们的基本权利的缺失,成为他们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保障这一群体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意义重大。因此,用刚性法律来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经济社会权利,不仅是对法治社会的要求,更是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承认并正视失地农民承受的不公平待遇,挖掘导致失地农民权益缺失的深层次原因,制定刚性法律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乃是中国社会全面进步和稳定和谐之重要任务。失地农民权益问题不仅是严肃的法律问题,而且是严峻的政治问题。
   
   关键词:失地农民农地征用社会保障法律刚性民生之本
   
   
   一、失地农民是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农民群体
       一个时期以来,部分失地农民一定程度上已沦为社会特殊的弱势群体。农民中的失地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显得十分尖锐。由于土地的丧失导致他们的基本权利欠缺,与其他社会主体相比,他们缺乏的是事实上的权利平等。平等权利的缺失,已经成为他们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这是不争的事实。保障这一群体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和政治权利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意义重大。因此,用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经济社会政治权利,这不仅是体现现代法治社会对农民的关爱的要求,更是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需要。承认并正视失地农民承受的不公平待遇,挖掘导致失地农民权益缺失的深层次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法律上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与发展权利,使他们能够得到与其他社会阶层得到同步发展的机会,乃是中国社会全面进步和稳定和谐之关键所在。
   回望中国两千年王朝兴亡史,人们可以认识到:农业是基础,农民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统治者如何对待农民,成为一个王朝成败的关键。王朝之兴,原因往往在于比较正确地对待农民;王朝之衰亡,除了原于吏治腐败外,必然存在不正确地、错误地对待农民的问题。
   中国自古“以农立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农权问题”的发育程度也历来是中国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历史经验教训证明:什么时候农民权益得以保护,农民就有了积极性,农业就发展,农村就繁荣;什么时候农民权益受到侵害积极性受到挫伤,农业就萎缩,农村就凋敝。
   失地农民问题的核心在于其生存权和发展权。失地农民能否安居乐业,对于社会和谐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立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失地农民的期望及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既有政策和成功的经验更具稳定性、普遍性和规范性,并通过公正司法、依法行政、法律服务,自觉主动地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当代中国,在构建和谐社会和不断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应当也必须成为被关注的权利主体和社会发展成果的当然共享者。现阶段失地农民的各项实然性权利尚很幼稚,保护这一群体权益的法制路径和诉求渠道极为短缺。
   全社会应当清醒地意识到,当前中国社会中的失地农民群体已经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失地农民权益问题不仅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严峻的政治问题。当前如何对待失地农民的权益问题,乃是事关国家社稷能否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
   我们认为,在研究失地农民权益问题时,需要怀有极大的社会良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标准,以多维视角和立体方法加以研究并谋求公允的对策。

二、失地农民生存发展保障受到行政的多元威胁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政府背离科学发展观要求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把目光转向农民的土地,以公共利益为旗号,以开发建设为名,过度地使用对土地的“征用”权,低价强征强占农民承包地,截留扣缴农民的补偿安置费。此类问题成为我国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大量乱占滥用耕地,违法违规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现象严重,有的甚至危及到农民的基本生存权,有的地方低价出让土地往往是以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牺牲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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