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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如何进行税务稽查案件取证思想宣传  ○


   

所谓收集证据,是指法定的机关和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发现证据、提取证据,并将证据予以固定的诉讼活动。

税务稽查机构要正确查处涉税违法行为,首先必须查明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实。在稽查工作中,大多涉税违法行为都是在税务稽查机构立案以前发生的,对于整个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在稽查初期,稽查人员并不是对整个案情十分了解。因此,要查清案件事实,一方面要对纳税人账务资料进行细致检查,并对案件所涉及人员依法询问,另一方面针对该纳税人生产、销售等环节认真分析,发现其疏漏,并展开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收集与案件有联系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证据。只有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并对其进行科学分析和综合研究,才能查明稽查案件的事实真相,对稽查案件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并依法做出处理。

一、取证的步骤

收集证据工作通常包括发现证据和取得证据两个方面。发现证据,是指利用合法手段和方法索取能够证明稽查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收集的首要任务,因为只有发现了证据,进而才能取得证据。发现证据在稽查案件查处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涉税违法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许多证据是不易发现的,因为涉税违法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惩罚,其在实施涉税违法行为时,大多采用隐蔽的形式和狡猾的手段进行。在实施违法行为后,往往又利用伪造或虚假的财务资料,千方百计地掩盖其罪行,力图迷惑、欺骗税务机关。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反映其实施涉税违法行为的证据也会发生变化,如第二套账的转移或残缺不全,甚至有被销毁的可能,需外调的与该纳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公司也存在注销、失控的可能。知情人也可能因时间久远而记忆不清,不能准确提供情况,或者因心存顾虑,不敢如实地反映案情。诸如这些情况,都给发现证据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但是,只要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实施了违法行为,不论他如何狡猾、诡秘、善于伪装,总会在作案过程中留下有关犯罪活动的痕迹、物品和线索。尽管发现证据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只要稽查人员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采取正确的方法,依靠群众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就一定能够发现证据。

取得证据,是在发现证据之后予以提取的活动,发现证据是一项重要任务,取得证据也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稽查人员在稽查中发现了证据,必须采取一定的方法把它提取出来,以便向当事人展示和审理部门的审核。同时,某个被发现的事实材料能否作为证据,还必须和其他证据相比较,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提取证据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如运用化学、物理学等方法,也包括使用传统的方法,如笔录、绘图、复印等。不论采取何种方法提取证据,都要保持其原状和真实性,防止因提取而发生变化。总之,要尽可能使取得的证据与被发现的证据保持一致。

对于收集的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使其不受损毁,以便分析研究,作为稽查案件处理的依据,如果对收集到的证据不加以妥善保管,随意使用,以致发生变化,影响对稽查案件做出正确判断与处理。因而,妥善保管证据也是收集证据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税务稽查取证的原则

税务稽查机构收集证据是从事稽查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保证其顺利进行和取得成效,为正确处理稽查案件提供可靠的依据,必须遵循以下两个方面原则:

(1)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稽查人员为了发现和取得证据所进行的检查活动,是否遵循一定的程序,不仅关系到能否收集到确凿充分的证据,而且关系到证据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纳税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为了保证一切与稽查案件有关或了解涉税案情的当事人、证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使收集证据工作能够有效地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就收集证据的具体行为规定了方式、方法。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而且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还应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以及有意作伪证、假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所在机关的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和医师进行;严禁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和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非法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勘验物证或现场,勘验人员必须出示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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