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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不扣证看加强信息化建设思想宣传  ○


   

“不扣驾驶证,就无法保证处罚的执行”,是一些路面执勤的交警发出的呼声。难道不扣证,“真的”就无法保证处罚的执行吗?
   驾驶证是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许可证件,如果驾驶人违法后没有被剥夺驾驶机动车的权利,就应该归还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从中不难看出只有上述六种情况才可扣留违法驾驶人的驾驶证,其它情况下都是在检查证件、开具处罚决定书后退还驾驶证的,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因此,有些交警认为开具处罚决定书后退还驾驶证无法保证处罚的执行。难道真是这样吗?先看看下面的一些相关规定再下定论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附件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如此规定:“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七)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按以上规定执行,假如一个处罚20xxxx的违法行为,逾期三个月未缴纳罚款的,罚款额不但要增加至74xxxx(三个月按90天计算),同时,还将被记12分,就可以依法扣留其驾驶证,还必须参加为期七天交通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领回驾驶证;对被记满12分拒不参加学习和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另外,如果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还有未缴纳的罚款,本记分周期内的分值将全部转到下一记分周期。这些措施对驾驶人应该是具有相当强的约束力的,能够确保违法驾驶人按法律的规定按时缴纳罚款。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一些执勤民警发出“不扣驾驶证,就无法保证处罚的执行”的呼声呢?主要是执法装备落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执行,是靠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做支撑的。目前,有些一线执勤民警的装备实在太落后了,右手一枝笔,左手一个夹子,包里放着《处罚决定书》和《强制措施凭证》,稍好一点的,配有数码相机、录相机等装备,出具《处罚决定书》和《强制措施凭证》全靠手写,效率低下。在执勤现场,根本不能上网查询违法车辆和违法驾驶人的相关信息。确需非查询不可并且是能够查到的,就只好打电话(或用对讲机)到大队(中队),查出结果后,再回话告知查询结果。现有的内部网络信息系统,无法录入一线民警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和《强制措施凭证》上违法驾人或违法车辆的相关信息,系统内录不进违法信息,何谈上网查询违法信息。现场查处的违法驾驶人以前是否有违法记录,只限于在执勤交警本人或执勤交警所在的中队范围内查询,并且还是人工查询台帐,查起来费时费力。违法驾驶人在另处交警中队是否有违法记录,由于信息不共享,查起来更是不方便,效率低下。二是警力不足,警务活动多。一线执勤民警是两眼一睁,忙到熄灯。没有足够的时间用于查询驾驶人的违法记录。
   《道路交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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