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每人每年20xxxx,个人会员每人每年1xxxx,团体会员每人每年5xxxx。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秘书处设立会计、出纳人员。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中药材产业的民展。
第三十条:本会的财务状况必须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一次,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中药财产业。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输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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