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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财何须乡管乡镇街道  ○


       近期有些乡镇正在普遍推行“村财乡管”的理财“新模式”,把所属各村的财务大权统收上来集中管理,遭到了不少基层领导及村民的质疑和非议。
       客观地说,推行“村财乡管”的初衷是好的,其目的正是为了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但从实践来看,这种做法首先在法律面前遭遇了尴尬。《村委会组织法》明文规定,村级集体财产的管理主体为村委会;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显而易见,“村财乡管”的做法是缺少法律依据的。另外从社会效果来看,其诸多负面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一是它实际剥夺了法律赋予村民的监督权利,有违“乡管”之初衷。本来村民可就本村的财务收支情况随时向村委会提出质询与评议,但实行“乡管”之后,因渠道不畅,账目不明,必然导致监督的弱化;二是浪费人力资源,降低了办事效率。乡镇统管2xxxx个村的财务收支,没有一两个专职会计是难以完成的。更为烦心的是,村上每笔收支都得去乡镇报批,每月又须多跑多少冤枉路?这无论对乡镇还是对村上,都无疑是一种额外的负担。三是财权过于集中,易形成腐败的温床。如今“办事难”是无人不晓的,村官为了少跑路,就须说好话、看脸色,必要时还得“意思意思”,这显然就给腐败埋下了种子。再说,实行“乡管”之后,村财未必就进了保险箱,乡镇财力拮据时予以挪用的现象,谁又能保证不会发生?        搞好村级财务管理,是强化“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围绕这一问题去研究、去探索,原本是件好事。但要将好事真正办好,还须坚持依法行政。实践证明,《村委会组织法》所规定的村务公开,才是实行民主理财、科学理财的最佳途径。只要切实按照这一规定去组织实施并不断加以完善,村财管理中的种种矛盾便可迎刃而解,大可不必去搞那些自找苦吃的烦心事。当然,如果在特殊情况下,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作为一项过渡措施委托上级代行管理,则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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