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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情况的调查与思考乡镇街道  ○


       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古往今来,被农民视之为“生命”。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正式施行,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上升为法律。并且开始在农村进行土地二轮承包。《承包法》的实施,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完善,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由于婚嫁、新增人口、户口迁移、土地流转、建设征地用地等原因,土地问题日益突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不断发生。并成为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作为一名基层法官,参与审理了所在法庭大部分土地纠纷案件,目睹了当事人因土地纠纷而发生的一系列矛盾。现对近年来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及成因作出调查与思考。
       2004年5月到2005年5月底,桃花法庭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xxxx,主要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土地侵权纠纷。其中,判决xxxx,调解xxxx,撤诉xxxx,驳回起诉xxxx。案件较往年同期上升3xxxx。经调查发现,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由此引发的矛盾趋于激化,当事人因土地纠纷而发生的争吵、殴斗,甚至上访较往年增加。实际存在的土地承包纠纷远远不止这些,没有诉诸法律的还大量存在。
       一、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土地发包程序不合法、签定合同不规范。在审理这些案件中,笔者发现案件所涉及的土地没有一件是严格按照《承包法》所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承发包的,土地承包合同多为村委会与承包户签订,但并没有依法经本集体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表决同意,违反民主议定原则。部分村委会负责人“暗箱操作”,合同乱签乱发,有的根据个人好恶、亲疏远近擅自进行发包。大部分合同未经乡镇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严格地讲,所签的承包合同都是违法的,也是不规范的。
      (二)、土地权属不明、四至不清。土地承包合同中只写明总承包亩数,具体土地所在的方位、块数不明,有的是“有地无证”,有的“有证无地”,有的“一证多地”,有的“一地多证”,甚至有的无凭无据也在种地。很多土地承包合同均没有明确的四至,当事人也很难说出土地的四至,多以“沙洼子”、“后荒滩”、“水泉子”等代名词代替。
      (三)、土地纠纷具有季节性。受自然规律的影响,土地纠纷案件具有较强的季节性,一般来说,在秋后和春播前,尤其是春节前后,当事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诸法院,因此案件尽量在农作物播种前作出处理,否则,会引发新的矛盾和损失。
      (四)、土地流转的随意性。承包法规定承包人有权将自己的土地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以其它方式流转。但在实践中,因流转随意,流转不规范,手续不完善,大多数农民以口头协议进行流转,没有见证人,也未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取证困难,矛盾激化。
      (五)、土地纠纷具有矛盾激化性。土地纠纷往往涉及多人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村民反映强烈,一旦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引发民转刑案件。在笔者所审理的土地纠纷案件中,就有因土地纠纷引发的故意耕翻他人经济作物的侵权案件、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等连锁案件,有的当事人甚至上访告状,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二、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合同签订和管理不规范是造成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农村中基层组织干部和农民的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许多条款不完备,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虽然有书面合同,但也权属不清、四至不明,地名、面积随意填写涂改,公章乱盖,管理混乱。这是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如茂林太村韩某与赵某土地纠纷一案,一块地村委会先后出具了两分承包合同,典型的“一女聘两家”。驳回了原告人的起诉,并告知由村委会重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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