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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减轻我国农民负担问题的探讨乡镇街道  ○


     农民问题一直是“三农”问题的核心,而农民负担过重问题一直是困扰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虽然近年来的农村税费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它只是从农村内部的分配关系上来减轻农民负担,非治本之策。只有力求站在宏观视野的角度,从改革城市偏向的分配政策、改革现行的行政体制这两大方面对农民总负担加以全面分析,才能提出更为切实有效的规范性措施。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农业历来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独立自主的基础,因而农业和农民负担问题就成为我国目前一个重大理论课题。国家对农业一贯的轻税政策和目前正在实施的农村税费改革都表明了国家对减轻农民负担的关心,但仅仅从农业内部来减轻农民负担还远远不够,只有站在宏观经济的角度研究农业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关系,通过规范、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和发展农业经济的基础地位,才能最终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  一、我国农民负担的理论界定及农民负担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农民负担就是指农民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无偿向政府、工商企业以及城市居民提供的资金、物品、劳务等各种资源的总和。自从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负担具体指“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那部分费用,也就是说应该是农民向社会无偿提供剩余价值的总和。        1、税收负担。农民的税收负担(在此税收负担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所承担的农业税收)具体包括农业税、牧业税、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屠宰税等。
       第一,农业税,是指国家对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农业祝是国家参与农民纯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现行农业税的征收政策基本依据1958年制定的《农业税条例》,4xxxx年来,计税土地面积与实际土地面积、计税常年产量与实际常年产量存在很大差异,致使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大大低于名义税率,只有xxxx左右,致使农业税的税收调控能力大大减弱。
       第二,农业特产税,是对我国境内生产农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农产品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农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税种。农业特产税由于是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双重征税,再加上按实际收入适用高低不同的税率,致使控管难度大、操作不便,一些地方将其变成”田亩税”和”人头税”,即使是按率计征,其实际征收率也大大低于名义税率。
       第三,牧业税,是指国家对牧区、半农牧区从事牲畜牧养取得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由于牧区多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长期以来对牧区  实行轻税政策。
       其余由农民负担的税收都属于小税种,在农民负担中居于次要地位,在此不作赘述。
       2、合同内负担。1978年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的方式来规范个人收入的分配,并且,在合同内同时规定了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所应承担的义务,简称为“村提留、乡统筹”。村提留是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民征收的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是集体经济组织为改造生产条件,扩大再生产和体现集体福利所进行的内部积累,以及为维持村务正常而提出的管理费用。乡统筹是由乡镇政府征收,主要用于本乡教育、优抚、民兵训练、计划生育、道路建设等民办事业。乡统筹资金无论其筹集意图或实际支出目的,都属于政府职能范畴的财政性资金,应由政府提供此公共产品的成本补偿。按国家规定,村提留、乡统筹的征收数量必须控制在农民上年收入的xxxx以内,多收入多负担,少收入少负担,但各地在实际征收中却存在以下问题:(1)征收标准不统一。部分地区不是按农民上年纯收入的征收依据,而是按田亩定额征收,结果造成多种田多负担,少种田少负担。(2)负担不公平。由于村与村、乡与乡之间收入水乎存在差距,而“三提五统”实际上是平均征收,高收入者负担轻,低收入者负担重。(3)实际负担率远远高于名义负担率。一些地区为了满足基层政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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