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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保护法》主题广播稿  ○

同学们:

合肥一中广播站今天下午广播的主题为《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就在于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未成年人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社会、学校相互配合,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有可能把未成年人推离正确的轨道。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

下面我们将和各位一同学习其中的部分内容。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4)监护和抚养是家长的基本义务

(5)尊重、教育和引导是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

(6)学校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7)学校应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8)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和教师应对相应的学生给予特殊关注。

(9)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10)对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11)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12)设立专门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

(13)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

(14)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前,不许进行新闻报道

(15)未成年人罪犯与成年人分开关押、看管

通过和同学初步的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希望各位同学能够学法、知法、维护自身权益。感谢各位同学的收听,下期节目再见!

同学们:

大家好!新的一年又到了,合肥一中广播站今天下午广播的主题为《未成年人保护法》。

大家都知道,我们都属于未成年人,都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了使未成年人能够健康的成长,我国专门制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明天。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就在于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未成年人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有这样一个案例,2009年6月26日,3名刚满及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连夜敲开某中学十几间男生宿舍的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初一、初二年级的男生实施抢劫,最终触犯了法律, 3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社会、学校相互配合,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有可能把孩子推离正确的轨道。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对未成年人考虑得不够。这两方面原因导致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重视不够。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如何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

第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应该做什么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主要有3条: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

(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这一条规定是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是说,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残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的,谁也不许歧视她们看不起她们,更不允许侵害她们的权益。

(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安定。

(4)监护和抚养是家长的基本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犯。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他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

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是无限期的。父母不能养子女一辈子,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反过来,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时,子女还必须尽一份义务,赡养父母,照顾他们的生活。

(5)尊重、教育和引导是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

父母抚养子女,是不是让子女吃好喝好就行了呢?不行。保障衣食,是最基础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责任是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良好、健康的品行,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否则,容易使子女走上歧途。

第二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学 校 保 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第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这一规定,可以使未成年人避免被动吸烟,保证身体健康不受侵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四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劳动改造执行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保护。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设立专门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

(2)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

(3)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前,不许进行新闻报道

(4)未成年人罪犯与成年人分开关押、看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中,规定了司法机关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家长、教师应多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联系,沟通感情和思想,多从正面鼓励,使他们接受教育和管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对经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他原来所在的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他的学籍,应该让他继续上学。经考试合格的,应允许他们升级、升学,有关学校不能因为他们有过失就歧视他们,也不能无故拒绝录取。符合就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妥善安置他们的工作。

今天的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节目,到此结束。希望所有的同学都能够健康成长。下期节目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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