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节日演讲稿爱国纪念日演讲稿工作学习演讲稿和谐社会演讲稿青春励志演讲稿训练锻炼演讲稿致辞主持演讲稿指导
您现在的位置: 演讲稿范文大全 >> 训练锻炼演讲稿 >> 广播稿 >> 正文

○  《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题广播稿  ○

同学们:

大家好!新的一年又到了,合肥一中广播站今天下午广播的主题为《未成年人保护法》。

大家都知道,我们都属于未成年人,都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了使未成年人能够健康的成长,我国专门制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明天。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就在于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未成年人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有这样一个案例,2009年6月26日,3名刚满及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连夜敲开某中学十几间男生宿舍的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初一、初二年级的男生实施抢劫,最终触犯了法律, 3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社会、学校相互配合,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有可能把孩子推离正确的轨道。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对未成年人考虑得不够。这两方面原因导致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重视不够。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如何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

第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应该做什么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主要有3条: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

(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这一条规定是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是说,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残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的,谁也不许歧视她们看不起她们,更不允许侵害她们的权益。

(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安定。

(4)监护和抚养是家长的基本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犯。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他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

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是无限期的。父母不能养子女一辈子,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反过来,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时,子女还必须尽一份义务,赡养父母,照顾他们的生活。

(5)尊重、教育和引导是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

父母抚养子女,是不是让子女吃好喝好就行了呢?不行。保障衣食,是最基础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责任是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良好、健康的品行,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否则,容易使子女走上歧途。

第二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学 校 保 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第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这一规定,可以使未成年人避免被动吸烟,保证身体健康不受侵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四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劳动改造执行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保护。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设立专门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

(2)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

(3)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前,不许进行新闻报道

(4)未成年人罪犯与成年人分开关押、看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中,规定了司法机关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家长、教师应多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联系,沟通感情和思想,多从正面鼓励,使他们接受教育和管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对经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他原来所在的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他的学籍,应该让他继续上学。经考试合格的,应允许他们升级、升学,有关学校不能因为他们有过失就歧视他们,也不能无故拒绝录取。符合就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妥善安置他们的工作。

今天的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节目,到此结束。希望所有的同学都能够健康成长。下期节目敬请期待。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合肥一中广播站又如约的和大家见面了!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今天让我们一起走进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特别节目!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社会和家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性,救济、回复已经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

第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谈起这点,我不得不说,我们也是未成年,要希望别人来尊重你,首先要自己做好本分,人格与素养是慢慢的培养的,在人生的道路上,这些都将成为我们脚下的铺垫。绝对不能扭曲自己的心灵,要保持良好的心态,便已足够。

第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有些孩子因为从小的不良习惯,导致在成长过程中慢慢堕落,造成终生的后悔,比如自身的保护能力不强,被那些不法分子所欺骗,而毁了自己的一身,或者从很小的事情,打架,喝酒,抽烟,都将掩盖住心灵光明的一面。

最重要的一点,便是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简称教育原则。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因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为了更好地教育他们; 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培养其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又能促使他们加强自我保护,勇敢地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达到保护的目的。

我们在校的学生大多是未成年人,就应该学习司法,法律,来了解这个广大的社会,才能很好的适应未来的道路!

今天的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特别节目就讲到这里,谢谢各位老师、同学收听!

首页设为首页加入收藏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05-2016 演讲稿范文大全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