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节日演讲稿爱国纪念日演讲稿工作学习演讲稿和谐社会演讲稿青春励志演讲稿训练锻炼演讲稿致辞主持演讲稿指导
您现在的位置: 演讲稿范文大全 >> 演讲稿指导 >> 演讲稿范文综合 >> 正文

○  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探微  ○

新体制的建立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其间必然有失误、有反复。法律的稳定性与严格的立法过程使得本不完善的法律无法适应剧烈变动的社会生活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政策也就成为推进这一进程的最好手段。为了顺应政策的需要,法律随政策剧烈变动也就日益彰显,本来就没有真正确立的国家立法的稳定性、权威性明显减弱。“由于政策具有灵活性,而法律具有稳定性,在政策变动时,很多法律条文不可能得到及时的修改。这种现象使人们产生一种心理,即法律在一定时间和程度上是可能被忽视甚至被突破的”,[15]认为“国家机关的一些举措虽然违背当时宪法的个别条文,但却是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属于“良性违宪”,[16]因而是可以接受的。相对于忽视或突破现有法律而言,通过司法解释也就不失为一种较为稳妥而又具有一定“合法性”的权宜之计,并得到理论界的普遍认同。
第三,司法体制的影响。司法裁判本身是一种亲历性的活动,只有亲自参加全案的审判工作,才有可能对各种证据,特别是对证人证言做出准确、合理的判断,[17]而个案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解释方法的多样性以及事物本身属性的多样性决定了对法律文本做出不同解释的可能性。审判委员会、个案监督、错案追究等制度的不合理性就在于它无视司法裁判的特点,抑制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所理应发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主观上斩断了法官解释法律的努力,法官独立解释法律文本既不被认同和允许,更不被提倡。恰如英国著名法官丹宁所言,假如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边用颤抖的手指翻动法书,一边自问,‘假如我这样做,我要负赔偿损害的责任吗?’”[18]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遇有疑难法律问题时除了不得不等待“指示”外,也就难有作为,就如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诉陈晓琪案”中所能做的那样,尽管法官完全可以基于自身对宪法文本(甚至不需要借助对宪法文本的解释)[19]的理解而得出大体相同的结论,却仍不得不寻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司法解释”。[20]
第四,司法职业平民化的影响。司法职业的平民化严重削弱了法官解释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不得不将法律的解释权进行高度的集中,以试图维护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建国初期,在全面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同时,旧司法机构中的一大批专门法律人才也在自1952年开始的“司法改革”运动中被逐出司法队伍,代之以大批既无法律专门知识又缺乏法律职业训练的“国家法律工作者”。本来应当加强的法学教育也一直处于低迷状态,法学知识的传播与法律技能的训练也被政治运动所取代。在20世纪70年代末重建法制及司法机关时“无将可用”,不得不从其他机关或事业单位抽调大批非法律专业的人才充实司法队伍。另一方面,由于过分强调法律的阶级性与工具性,法律并不被视为一种专门的职业,而是解决失业问题、安置复转军人乃至精简政府机构的分流人员等的途径之一,[21]平民化、泛政治化因而成为我国当前并将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继续成为法官、检察官人员结构的基本特征。[22]司法职业的平民化不但是日益严重的司法腐败问题的重要根源,也严重削弱了法官解释法律、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增长了法官希望权威机构对法律进行系统解释的需求。即使法官偶尔在个案处理中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也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甚至出现荒谬的结论,[23]而这又反过来导致决策层对法官解释法律文本能力的不信任,并成为不断强化司法解释的作用与地位的心理基础与理论依据。
此外,不可

否认的是,理论上对司法解释的肯定和认同,也是司法解释日益扩张、越来越“立法化”的重要原因之一。综观近年来关于司法解释的讨论,大多数学者都倾向于赞同。例如,孙笑侠先生将我国的司法解释分为三类:(1)最高人民法院按规范性形式所进行的普遍性司法解释,创造性地解释了法律;(2)地方人民法院针对地方特点对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性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也创造性地解释了法律、法规;(3)法官个人依主观意志针对具体案件所做的个别性司法解释。孙先生认为:“前两种情况应当认为是可行的。后一种情况就不属于法官造法的范围,应予否定。”孙先生还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力在今天并没有产生什么副作用……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法院是否应当享有较自由的解释权,而是在于如何促使司法解释的理性化。”[24]再如有的学者认为,新刑法中的许多条文仅属“引申性解释”而没有刑罚规定,因而理应在相关条文中“以适当文字概括进去”或者“以司法解释处理”。[25]郑戈在评论我国的司法解释体制时曾非常明确地指出:“我们的法理学教科书上所称的‘法律解释’,都是一种创制法或试图创制新规则的活动,在这种活动中,法律规则或者说人的理性不断扩大其疆域,将其原先所未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首页设为首页加入收藏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05-2016 演讲稿范文大全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