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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寻衅滋事的理解及适用思想宣传  ○

   3、侵犯客体不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另外,从犯罪对象上看,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关系人。


   4、犯罪行为造成人体伤害限度不同。寻衅滋事罪仅限于造成人体轻伤的后果,故意伤害罪造成人体伤害的结果则分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
   
   (五)区分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
   
   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出于争霸一方,或报复他人、寻求刺激等犯罪动机的,且纠集人数较多,造成严重伤亡后果、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不论斗殴的双方是什么人,均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如情节一般的,且对方系一般群众的,可依寻衅滋事罪论处。

(六)有关恶势力问题
   1、“恶势力”的概念和特征
   
   “恶势力”,是指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违法犯罪势力,大肆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纠合性违法犯罪组织或群体。“恶势力”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但是,“恶势力”的存在,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危害社会稳定,民愤极大。而且,“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比一般的违法行为和共同犯罪危害更严重,如果不及时予以有力打击,有一些会逐步发展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社会形成更严重的危害。因此,此次“严打”整治斗争将“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同列为打击的重点。    
   
   
   “恶势力”一般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l.从组织结构上看,“恶势力”成员一般为三人以上,有比较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从活动范围上看,“恶势力”一般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行业内活动并形成违法犯罪势力,包括地域性“恶势力”和行业性“恶势力”,如村霸、市霸、行霸、路霸等,这些“恶势力”在其活动区域内为害一方,欺压百姓,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使群众缺乏安全感,为一方百姓所痛恨。    
   
   
   
   3.从行为表现上看,“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带有明显的公开性和暴力性,作案手段残忍,欺压、残害百姓。其成员借助组织的恶名和非法势力,动辄伤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以暴力、威胁手段垄断经营,有的还从事黄赌毒活动。    
   
   
   
   4.从作案手段上看,“恶势力”往往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多次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欺行霸市、放高利贷、暴力追债、强奸、侮辱妇女、强迫、容留妇女卖淫、开设地下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罚的成员,寻衅滋事情节较重的,或者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而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寻衅滋事的,或者构成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决定劳动教养。

四、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须注意的问题
   
   查办寻衅滋事案件,要注意证据材料的收集。这类违法犯罪一般都有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往往具有违法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等特点,要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综合分析正确定性,不能把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行为割裂开来。认定寻衅滋事情节是否恶劣,既要看到行为人的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所造成的直接损害,更要看到行为人对公共秩序所造成的危害和恶劣社会影响,尤其要注意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犯罪分子实施的“威胁”手段,既包括行为人以将实施暴力或自残方式来威胁,也包括行为人以实际形成的“地痞”、“恶霸”等恶名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


   司法实践中界定“随意”主要应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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