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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中国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思想宣传  ○


   

女性的家庭权利是其社会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女性在家庭内的平等权利、财产权利、生育权利以及人身安全权利等。过去一百年来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中共文化和商品社会文化这三重压力造成了多数女性的家庭权利贫困[1].当代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主张女性要内外兼顾、工作家庭两不误。大部分女性除了必须在工作上努力与男性竞争外,在家庭里还要承担大部分家务劳动。尽管社会的半数成员是女性,而女性对社会和家庭的贡献可以说也超出男性(至少就辛劳程度而言是如此),但女权主义等现代理论及相应的研究在中国一直未获得应有的重视,这更大程度上是社会文化观念的约束所致。本文通过分析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历史演变,具体考察她们的家庭权利的各主要方面,希望藉此能促进当代妇女学中家庭关系及女权问题的研究。      一、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在家庭中的地位

  中国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向来不高。宋代以来女性家庭地位低下的一个典型表现就是摧残女性的缠足现象,它首先是为了取悦于男子的审美需求和性欲偏好,同时迫使女性深居闺房,不问世事,禁锢家中,成为男性的家奴和性奴。[2]有西方学者认为,“缠足是一种政治机制,它反映和存续了妇女社会和心理的劣势;缠足将妇女牢牢地固定在特定的位置、特定的功能”,而且缠足又“是公众态度,是大众文化──它是1xxxx世纪中数以百万计的妇女作为真正的女人的生活方式的关键所在”。[3]

  “五四”运动以来,缠足现象逐渐废止,“新文化运动”带来了许多新的风气,但家庭中的夫权观念、女性的相夫教子功能和女子的“三从四德”文化,在民国时期一直占据主流。在夫权主导下的家庭里,妻子必须听命于丈夫,女儿必须服从于父母,媳妇必须听命于公婆,许多女性的家庭权益被严重侵犯。尤其糟糕的是,家庭中侵犯女性权益的主要侵害者常常也是女性──如婆婆、后母。“多年媳妇熬成婆”的婆婆们经常以一种不健康的心态,重复自己的婆婆当年的压迫手段,甚至变本加厉地侵犯媳妇的权益和人身自由。后母虐待非亲生之女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即便在家中未遇到婆婆或后母的迫害,女性也得面临代表父权的父亲和公公的压力,男性家长经常任意剥夺女性婚姻自主和经济自主的权利。

  1949年以后,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改善,但妇女解放运动并未深入到家庭之中,政治运动的风暴也未危及家庭中男人的优越地位。虽然传统文化鼓吹的“三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文化受到明显的冲击,但在mzd时代女性却又多了另外的“二从”,即“从国家”、“从单位”[4].1950年代,许多女性面临“组织上”的压力,在革命的名义和强制之下,被迫服从组织“分配”,与“首长”们结合。政府公然容许和容忍那些“老革命”喜新厌旧,抛弃老家的“黄脸婆”妻子,与年轻漂亮的城市小知识女性结婚。“组织上”用这种方法对那些“革命英雄”实行了性补偿和性报答,但众多小知识女性却被“革命”当作“性礼物”和“性奴隶”无偿赠与,其自由恋爱的权利被剥夺了,而“首长”们结发妻子的合法权益也被“组织上”彻底破坏了。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企业普遍在就业、薪资、提升等多方面对女性员工采取歧视性做法,女性不仅难找工作,而且处处受到福利和待遇上的歧视。全国妇联2001年第二次妇女地位调查的结果表明,从1990到1999年,城市女性与男性的工资比率从77.5比100下降到70.1比100,而在农村则从79比100下降到59.6比100.女性社会地位的下降自然影响到她们在家庭中地位的下降。随着城市里越来越多的女性被迫离开职场、退回家庭,城市失业者中下岗女工越来越多[5].退回家中的女性尽管不再外出辛苦工作,但心理压力和痛苦却成倍增加。那些仍在工作的女性则不得不降格以求,不仅被迫接受低工资、少福利的歧视,而且可能还要忍受各种性骚扰。

  在农村,家庭责任承包制实行后,农民家庭普遍需要男性强劳力承担重体力活,再加上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福利制度和“五保户”制度的崩溃,农民家庭的老人赡养只能依靠儿子,出嫁的女性、离婚女性在责任田、口粮田及土地补偿费方面都得不到公正的对待,于是农村中女性的社会地位明显下降。[6]

  虽然时代变了,观念也有进步,但传统文化对女性家庭权利的约束仍然存在,下面分析女性在家庭中的财产权利、生育权利和人身安全权利状况的演变。

  二、女性的家庭财产权利

  财产的拥有、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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