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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约化劳动关系与国企工会之小谈思想宣传  ○


   

  面对新型契约化的劳动关系,面对维护劳动者经济权益成为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首要任务,国有企业工会工作如何做到主动依法科学维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契约化劳动关系的形成无疑影响到现实的经济关系以及社会诸关系。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言人,如何认识这种变化,如何适应并做到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契约化的劳动关系及特点

  经过2xxxx年的改革,我国劳动力市场基本形成,契约化的劳动关系已占主导地位。这种劳动关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1.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自由度更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私营经济迅速发展,国有中小型企业基本实现民营化,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大力推进,产权关系日渐清晰,劳动主体不断明晰,市场的供求已成为调节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行为的主要形式。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自由度和选择空间大大增加,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是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也可以根据契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双向选择、竞争就业、自主择业成为常态,一岗定终身、受制于用人单位的现象正在一去不复返。

  2.劳动者的身份、地位发生变化

  计划经济下,企业职工的身份是“国家职工”、“国家干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有了择业权,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工作和职业,可以在社会的任何领域维持生计和贡献社会。因此,劳动者的身份应当是“社会人”。作为社会人的劳动者在企业里的“主人”、“主人翁”地位则与劳动关系联系在一起。与企业形成了劳动关系,则有权参与此企业的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按合同约定享有一定的劳动经济权益。但作为社会的人,即使没有就业,暂时没有工作,也丝毫不影响他或她的国家主人的地位。

  3.对抗性因素在劳动关系的利益矛盾中增多

  从形式上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形成劳动关系,体现的是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事实上,任何社会任何时期的劳动关系都受到主体双方及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同程度地被扭曲。市场经济下,供求关系影响着主体双方的地位。其一,目前,劳动力的供给远远大于用人单位的需求,导致双方是一种“强资弱劳”的态势。其二,劳动力市场逐步健全,劳动关系更加企业化、个性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劳动用工更为灵活。其三,企业改制的力度不断加大,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岗位、社会保障、经济补偿等方面遇到的问题愈发突出,这就容易出现各种纠纷的发生。其四,一些改革的不完善,如教育改革、医疗改革、房改、社会保障改革等,使得劳动者的增收的愿望增加,而在部分企业难以实现。
    二、契约化的劳动关系对工会工作的影响

  1.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言人,且更加向本来意义回归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矛盾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上的矛盾。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市场化、企业化、个性化的劳动关系,在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劳动者的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在物质利益上存在很大差别。同时,企业内部职工不同群体之间也存在利益上的矛盾,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经营者等,这就是今天工会发挥维权基本职责的基础。如果工会不去表达劳动者的这些利益要求,就无法承担自己的社会职能。

  2.契约化带来维权内容的变化

  劳动者与企业是契约合同式的关系,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按约定的去做,就是履行了契约,除此以外,双方不可能再去享受其它的权利,履行额外的义务。作为劳动者利益代言人的工会,所维护的职工合法权益,只能是劳动合同明确和约定的权益,而不可能有其它的权益,不可能解决所有困难和问题。工会维权是有边界的,也就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满足劳动者提出和要求的任何权益。

  3.劳动经济权益成为工会维权的重中之重

  劳动者的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就业、工时、工资、休假、劳动保护、福利保险、人身安全、素质提高、经济补偿等方面。2005年12月全总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系统地提出了要维护职工的“七项权利”,其中的五项都属于劳动经济权益。可见,劳动经济权益在劳动者权益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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