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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正规岗位非正规化思想宣传  ○


   

 很多单位几乎都可以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工作者或者劳动者被分成两个群体,一是所谓编制内的正式员工,一是所谓编制外的临时工或者灵活就业人员。企业单位的临时工或者灵活就业人员通常是农民工,也有一部分城镇失业、下岗后再就业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则多是从事着与正式员工一样的工作却不在编的白领。这些人所在的岗位都是长期的不可缺少的正式岗位,所从事的也都是与正式员工一样的工作,却因为所谓编制等问题而沦为各种组织单位中的另类员工或者另类劳动者。我将这种具有普遍性的工作或者劳动现象称之为“正规岗位非正规化”。

 正规岗位非正规化是对灵活就业的异化

 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将正规岗位的就业形式非正规化,是在国家就业形势严峻与采取效率优先取向的大背景下,只从单位利益或者私人利益出发而不顾劳动者权益损失与就业风险增加的一种自利行为,它可以看成是以往被推波助澜的灵活就业政策所带来的一种典型负效应,是对灵活就业的异化。

 所谓灵活就业,其实是指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就业机会、就业岗位乃至劳动时间等的一种非正规的灵活的就业方式,其显著特点是就业岗位灵活而不固定、劳动关系短暂而不稳定,它对劳动者而言表面上似乎是增加了自由选择的机会与自由发展的空间,但这种自由的代价却可能是劳动者福利权益的丧失。因为灵活就业对劳动者是否有利,完全取决于所在国家劳动法制的完备程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程度。

 在发达国家,由于劳动法制完备、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劳动者的灵活就业多是择业权益扩张的结果,劳动者不会因此而丧失社会保险与国家福利保障。而在中国,由于劳动法制欠完备、社会保障制度残缺,灵活就业基本上是劳动者谋求不到正规就业岗位或者被正规就业岗位所排斥、所抛弃的一种无奈选择,在这样的条件下,劳动者因灵活就业而丧失的就不仅是社会保险与某些公共福利,在强资本弱劳工格局下也将随之丧失正规就业形式下的集体维权机制。因此,正规岗位就业的非正规化,作为时下流行的灵活就业的一种异化,实质上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以一种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方式与手段来剥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同工同酬权甚至社会保障权益的自利行为,它维护的完全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局部利益或者私人利益,同时也对国家推进法定的劳动政策、社会保险政策等添设了障碍。因此,必须对鼓励灵活就业的政策加以检讨,并对正规岗位就业非正规化现象采取切实措施进行纠正。

 积极就业政策应当努力促进正规就业

 基于就业形势的严峻,国家近几年来日益清晰地确立了积极就业的政策取向,将促进就业增长摆到了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规范积极就业政策的《就业促进法》,将积极就业政策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

 我认为,积极的就业政策应当有两个层次的目标:一是尽可能增加各种各样的就业机会或岗位;二是在尽可能实现充分就业目标的同时,还应当尽可能让更多的人实现正规就业。可见,第一层次的目标只是一种低层次的积极就业政策目标,只有努力实现第二层次的目标才是更具积极意义的积极就业政策目标。

 现阶段出现的许多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将正规岗位的就业非正规化,就是当前的就业政策只考虑第一层次目标而忽略第二层次目标的一种自然效应。例如,一些高等院校必须设置的教务秘书、党务工作者变成了“临时工”,甚至有的政府部门也存在着大量的从事具体日常工作的“临时”性员工,这里的“临时”绝对不是工作任务的临时性,而是劳动者地位及权益可以随时被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改变的临时性。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喜欢用“临时工”、“派遣工”承担正常的日常工作任务,就是为了让人多干活、少成本,规避雇主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类似于这样有组织地采取行动来让劳动者就业岗位非正规化的现象,一直被政府主管部门忽略,也一直被理论学术界忽略,但它确实较之劳动者个人无奈选择灵活就业方式所带来的后果更为可怕,因为它事实上有组织地恶化了国家的就业环境,不仅直接制造了就业机会与就业权益的不平等,进一步弱化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而且也对国家的劳动法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实施构成了日益严峻的现实挑战。更值得忧虑的是,政府主管部门、理论学术界及公众似乎对这种有组织地矮化劳动者地位、损害平等就业、破坏劳动保障法制的现象熟视无睹,甚至还视之为正常现象。如果任其持续下去,必然导致就业市场及相关社会氛围的进一步异化和用人单位或者雇主行为的进一步扭曲。

 基于正规岗位就业非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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