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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至上观  ○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的涵义;法治理念的涵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政治背景和深远意义。

所谓“法治”,词义上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①或“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②之意,即“法律的统治”。

法治的内涵,其根本点是“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一切。具体地说就是:把法律当作非人格化的统治力量、当作最高权威予以尊重;把包括最高统治者及其政府权力在内的一切人和组织都置于宪法和法律之下;国家、政府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要对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负责,都要受法律权威的裁量。

那么,什么是法治理念呢?法治理念是一定的组织(在现代特别是政党)和个人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思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引导、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法治理念是在系统理论的基础上产生的,不仅包括对法治现实的认识,也包括对法治的信念、理想和追求等。

二、法律至上观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该理念的提出,是以hjt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中外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理论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法律至上观是指法律在各项行为规范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其他规则、规范不得同法律抵触。对此,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与之相适应的是,执法者完全独立,唯法为上,将法律视为自己的唯一上级,只服从法律;执法者在执法上,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社会公众要自觉遵守法律,奉法律为“圣经”,绝不干违法的事情。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而法律至上观则是贯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始终的精神主线,两者相辅相成,和谐统一。

(一)法律至上观与依法治国

十五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的定义“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依法治国方略:首先,依法治国的主体是“民”而不是“官”。这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人民群众依法治理国家,法,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工具,而不是“防民之具”。政府公务员与人民的关系是从属关系,是人民的公仆,受人民的授权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其次,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而不是其他。这里的“国”,首要的是指国家机器、国家权力,即依法治权。历史表明权力总是具有腐蚀性、诱惑性。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在我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尊重宪法和法律,实际上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意志。坚持法律至上,才能真正体现依法治国的实质:一方面,用法律治理或控制国家权力,使权力运行规范化、理性化、程序化,防止权力滥用导致对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侵犯,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另一方面,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只有坚持法律至上,用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不是依据领导人的意志治理国家,这是依法治国本身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

(二)法律至上观与执法为民

法是人民意志、利益的体现,法律至上也就是人民利益至上,法律至上是形式,人民利益至上是内容。我国的法律,都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其内容是反映了人民的长远、整体利益,是为了维护人们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秩序的。法律只是反映人民利益的一种形式。尊重法律,便是尊重人民利益;维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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