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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群众团体  ○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资产。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协会在1/2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意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第三十九条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协议须经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进行资产移交。向资产监管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接受幸福乡乡政府、×××水务局、×××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对不履行章程中规定的会员义务的会员,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处罚分为以下几种:限期恢复或改正,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罚款,送司法部门处理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6年月日召开的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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