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和使用也是是非常必要的;二是改变资源税的计量依据。由现在的按企业产量征收改为按划分给企业的资源可采储量征收,促使企业尽量提高资源的回采率;三是调整资源税的征收办法。改革现行对原油征收资源税的计税办法,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使国家能从原油价格上涨中分享部分收益。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情况挂钩,按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确定相应的税收标准,资源开采率越低,环境修复程度越差,资源税率就越高;
(3)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一是将目前尚未纳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二是适当调整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如提高大排气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适当降低低排气量汽车税率等;三是适当调整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对符合节能和环保标准的汽车,允许按照一定比例享受消费税减征的优惠等。
(4)调整关税。一是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取消对污染严重、资源和能源耗费严重、附加值低的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低能耗类的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二是在必要的时候还应考虑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增收出口税,以限制其出口,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减少不合理的能源消费。
2.适时开征新的能源税种
(1)尽快开征燃油税。
目前,我国新增石油需求的三分之二来自于交通运输业,我国汽车产业的迅猛增势让石油供应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在过去15年里,我国成为世界石油消费增长最快的国家,而汽车的能耗成了“罪魁”。国际经验表明,高燃油税政策,一方面通过高油价限制了对石油的过度消费,另一方面,刺激了节能技术的创新和扩散。我国关于开征燃油税的问题已经讨论了八年,至今千呼万唤不出来。其主要原因是燃油税取代养路后,税务、公路部门利益的重新分配难以平衡。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是开征燃油税的关键。
(2)研究开征碳税。
征收碳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鼓励减少使用矿物燃料,尤其是含碳量高的燃料,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西方国家征收的碳税一般是一个混合型税种。设计的税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该能源的含碳量决定,所有固体的和液体的矿物能源包括煤、石油及其各种制品都要按其含碳量缴纳该税的碳税部分。另一部分是由该能源的发热量来决定,主要是指对矿物能源与非矿物能源,如电力征税。采取碳税是一种以价制量的策略,其优点是可以合理反映环境与社会外部成本,而具有二氧化碳减量的经济诱因,可促使厂商更新技术,在生产过程中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还能够促进能源系统从高碳排放矿物能源向低碳或非碳能源转化,也将有利于我国天然气和核电的发展。
3.增加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我国对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支持力度,提高自产能源的产量,同时鼓励节能技术、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提高我国的能源效率,改善和优化能源的供应结构。例如:对油气勘探实行部分免税,对枯竭油田实行“折耗”优惠,以及减免矿区使用费等;对企业在海外的油气投资活动要予以税收政策优惠;用于油气投资的利润可以不征所得税,其固定资产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抵免;对投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企业实行所得税低税率,甚至给予一定范围和时期的免税,或给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扶持这些产业的发展;对生产和制造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间接优惠政策;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及利用清洁能源的产品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导向,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对低能耗类的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对高能耗类出口产品的退税率,适当予以降低甚至取消;对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