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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乡镇街道  ○

的特点,具体到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就体现在土地承包的主体多元化、承包方式多样性和承包纠纷的复杂性上。土地承包的主体多元化表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扩大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尤其是农业科技公司的迅速发展,以及农村合伙的出现,丰富了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土地承包方式的多样性体现在以土地承包为主的土地使用方式发展为承包、流转、租赁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土地使用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并不断地立法予以完善,尤其是2003年3月1日施行的《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土地承包、流转、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从而明确了土地承包方式的多样性,就我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来看,涉及承包经营权流转或者以租赁的形式转包土地的,就有35案。主体的多元化和方式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复杂性,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更应引起审判人员的重视。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开始呈现群体性的特点。
       在以往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多是个体诉讼,而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开始呈现群体性,一案涉及的人员少则几十户,多则上百户,而且每户家庭都有数个家庭成员,这样计算下来,有时一案就涉及上千人,这类案件的结果又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社会影响极大,稍有不慎,就会直接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第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大量存在表明农村土地承包不规范,责、权、利不明确。
       我国农村的现状是农民的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法律知识较为欠缺,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再加上法律宣传的不到位、不普遍,执法工作机制不健全、不顺畅,致使土地承包的过程不够规范,承包主体、程序、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解决争议的机制不够明确,即使是在《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农村的土地承包依然没有被纳入法制的轨道,还普遍存在主体错误、缺少书面合同、责、权、利不明等情况,就政府机构而言,解决争议的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至今仍然没有完全建立,而且其法律地位,仲裁的效力仍然不够明确。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诉至法院后,因其存在上述的几个特点,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普遍感觉较为棘手,存在的主要问题概括如下:
       1、土地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不合法、不规范,土地承包、流转、解除合同的程序不合法,甚至出现一块土地多个合同的怪现象,容易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村集体经济组组织作为集体财产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处于强者地位,在土地承包、流转、解除合同的过程中不依法办事,不注重程序,甚至违反民主议
   事原则和承包人自愿原则,以少数人的意志侵害土地承包人利益,从而导致引发纠纷。而且纠纷一旦成诉,农民往往因为承包手续不完备或者程序欠缺,甚至拿不出书面合同,造成举证困难,人民法院查证困难,事实难以认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还存在发包方替代承包人违法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情况,某些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承包人自愿原则,强制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将流转造成即成事实以取得不当利益。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农业生产是一国之本,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我国是农业人口大国,有九亿农民,农民稳则天下稳,农民乱则天下乱,农民富则天下富,农民穷则天下穷。因此,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符合中共中央的要求,也是出台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之根本目的。审判人员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办案,按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土地承包、流转的主体、程序以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土地的案件,更要审查其条件和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发包方不依法行事而侵害农民利益的,应当坚决予以制止。能够停止侵害、返还土地的,应当返还土地;发包方虽有过错,但是土地的实际经营方已经做了大量的投资,返还土地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应当让发包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农民调整相应的土地,并补偿农民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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