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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乡镇街道  ○

讼之路,背离了《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本意。此外,刑法还将严重侵占耕地的行为作为刑事犯罪列入严厉打击的对象,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样有利于打击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用刑罚打击非法占用耕地、侵害农民利益行为的案例还不多见,尚需不断完善。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建议立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将其确定为法定仲裁,当事人未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就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并制定统一的仲裁规则,在机构和人员上予以保障,这样一方面可以有一个常设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并监督《土地承包法》实施,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提高处理纠纷的效率。
       人民法院作
   为解决纠纷和争议的司法机关,被人民群众视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处于矛盾的集中点,因此,审判人员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应当认真分析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及特点,抓住主要矛盾,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以化解纠纷、解决矛盾为主要目的,耐心做好调解工作,争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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