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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政府+公司+科技+农户+基地”的“新模式”乡镇街道  ○


       自从李昌平发表《我向总理说实话》(2002) (以下简称《实话》) 一书面世以来,“三农”问题成了我国的大热点。许多人从经济层面出言献策,焦点是“如何提高农民的收入”。     “复合型新模式”     一种“政府+公司+科技+农户+基地”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模式’”被提了出来。一连好几个“加号”,不由使人想起“复合维生素”,所以不妨称之为“复合型新模式”。魏双凤教授在文章中谈了他倡导的这个“新模式”产生的经过和历史。那是1984年他应广东廉江县国营长青水果场叶(树章)场长兼书记的邀请前往考察。他写道(2003):     “当时该场提出:有何办法能大量增加水果产量,发展农场业务?我说,您场附近的农民都大量种植红岗橙(“红江橙”之误,下同-引者),可与他们合作。即农场提供果苗、农药、化肥给农民,农民则将红岗橙按市场价略低价售予农场,这样农场可节省劳动力、农场工人的工资、宿舍建筑费等,而获得大量的红岗橙,农民又可以不必到市场购买农药、化肥和出售水果,这样双方都有利。该场根据我的建议,不到两年长青水果场从原产红岗橙十万斤发展到八十万斤,附近农民也皆大欢喜。后来,这种办法成为各地推广的‘公司+农户+基地’的模式。”   这一建言的无疑是把国营农场(长青果场)当作了后来才出现报端的新名词¾¾“龙头企业”。   据知,该文中所提到的叶树章场长也是当年中共的廉江县委员。他显然代表地方权力来“管理”这个模式,从而赋予了这个“龙头”某种程度的“官办”性质。   对于这个“新模式”,2002年8月,由中国村社发展促进会、广东国际综观经济研究会、广州市亲亲生态村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联合召开了一个专家座谈会。与会专家发表了各自的看法,但却一致指出了其不可回避的要害之处,他们说:   “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没有利益的紧密结合,各经济主体是加不起来的,必须做到责、权、利的对称组合。把都市居民与其他各经济主体并列起来是否合适,还要深入考察,这种形式是否能称为新模式也要慎重对待。”(经济日报8月18日)   现在官方大力提倡的“龙头企业”(或称‘公司’)。由于“龙头”和“龙尾”(农户)不是处在“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共同体内,它们之间必然存在利益矛盾。“龙头企业”总是以“利益最大化”为其运行宗旨,而且在与农户打交道时,“龙头”总是比“龙尾”处于优势地位。    让我们看看一些行家们怎么说的。   李昌平说:“我们知道,‘公司+农民’在中国也有几十年了。如:粮贸公司+农户,棉花公司+农户,油脂公司+农户。粮贸公司,棉花公司,油脂公司都是国有企业,农民生产稻谷、小麦、玉米、棉花、油菜、花生等农产品给这些国营企业经营。这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公司+农户 的路子并没有把农民搞富起来,相反越搞越穷了。企业的经营目的是利益最大化,当企业有超额利润时,有可能给农户平均社会利润,当 企业有平均社会利润时,有可能给农户保本微利,当企业只能微利或亏本时,有可能把风险 全部转嫁给农民。”(《实话》p.339)   蒲文忠在不久前给农业部长杜青林的信(2003.11.16)中说:“龙头企业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升农业产业层次,推进产业化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一定时期内,也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是,由于农民与企业是两个天然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一定市场环境中,它们有共同或互补的利益需要,可能形成“企业+农户”的产业经营模式,……当市场需求旺盛,双方迫切需要优势互补时,这种共生的经营模式是可以双赢的;而当市场需求萎缩,双方为了保证自己的损失程度最小,失信、毁约就成了家常便饭。“马铃薯”一样的单个农民面对庞大的产业经营实体往往成了被转嫁损失的对象。”   以上论述,基本上还是局限在所谓“经济模式”的概念和范畴内。除了前文中行家们提出的对利益分配的质疑之外,可以明显看出,对长青果场的建议,具有浓厚的“产品经济”色彩 —— “不到两年长青水果场从原产红岗橙十万斤发展到八十万斤,附近农民也皆大欢喜”。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广东某局下属某公司同样在廉江搞了果场,生产大量红江橙出口新、马,开始时取得很好的业绩,这个公司很具“商品经济”色彩。但可惜的是1996年出口贸易嘎然终止,全军覆没。反思其因,还是由于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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