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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干部的策略行为与村委会的职能偏离乡镇街道  ○

。   2.1 村委会的权利偏离   就村委会的权利行使来看,其偏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的缺失,即制度规定的权利在职能实施中被侵犯而得不到行使;二是权利的僭越,即在职能实施中超出制度规定范围行使权利。以下分别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权利的偏离。   2.1.1 权利的缺失     村委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其自治权利受到来自乡镇政府的侵犯,使其权利发生缺失。一些乡镇政府仍然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会工作和村民自治进行行政干预,这特别突出地表现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事务权、财务权、人事权等属于村委会的自主权利的非法干预上:   第一,事务权。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乡镇政府不尊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权利,用行政命令代替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属于村庄自身的事务,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村集体经济收益及使用、分配,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以及宅基地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本该由村民会议决定,但在不少地方,村提留、乡统筹都是由乡镇政府决定征缴,统一管理和使用的。二是乡镇政府干涉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即以下达生产任务指标、签订经济发展计划责任书甚或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村委会和农民如何生产、生产什么以及达到什么样的指标要求。例如,时常见诸媒体的“逼农致富”事件就反映出乡镇政府干涉村民和村集体的经济自主权,在一些地方,甚至因此造成干群严重冲突,乃至酿成人员伤亡事件。乡镇对村委会的控制在方式上还表现为,乡镇党委(乡镇长一般任乡党委副书记)通过对村党支部的有效领导,来间接地“领导”而不仅仅是“指导”村委会。   第二,财务权。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级财务管理。支配村委会的最好办法,莫过于控制村级公共财政。目前在许多地方实行的“村财乡管”或“村帐乡理”办法就是颇受争议的现象。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以清理、整顿村级财务,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为名,实行“村财乡管”或“村账乡理”干涉乃至控制村级财务管理,最终达到间接支配村委会的目的。从各地的情况来看,乡镇经常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和控制:一是乡镇对村干部的报酬和奖励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进行间接监控;二是由乡镇统一收取乡村税费后,向村干部发放工资或奖金,进行直接监控;三是实行“村财乡管”制度,对村委会财务收支进行全面监控。   第三,人事权。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级人事安排。为了达到支配或控制村委会的目的,一些地方乡镇政府在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竞选和投票的各个选举环节直

接或间接地影响、操纵村民选举,想方设法使自己看中的候选人当选。如果还不能达到目的,他们就以各种理由否定村民选举的结果,甚至取消村民直接选举,直接指定或委派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其他干部。从笔者实地调研的两个村的情况来看,在村委会选举中也都存在着乡镇政府的影响和作用。除了影响和控制村委会选举之外,乡镇政府干涉村委会人事权的另一个做法是对于自己不满意的民选‘村官’直接非法罢免。   2.1.2 权利的僭越   村委会权利行使中的偏离还表现为权利的僭越,即村委会在职能实施中超出制度规定范围行使权利,也就是越权行事,其中主要是僭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以及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1.村委会僭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这就是说,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利机构,村委会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二者的关系首先体现在:一是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重要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对于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3]。关于需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具体事项,村组法也做了规定。另外,村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由此可见,村民代表会议是特殊情况下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其行使的权利来自村民会议的授权。所以,总地来说,关系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利在村民会议,至少应该在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而不在村民委员会。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村委会时常僭越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形成虚置村民会议的局面,   这种现象被一些学者称为“村委会自治”[4],有的实际上就是少数村干部的自治,其实质是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权利。   2.村委会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依照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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