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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长在三级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

认真开展本辖区、本部门、本企业内部安全隐患自我排查活动,紧紧盯住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重点部位,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一个细节,不放过任何一处蛛丝马迹,严查、细查、彻底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该当场整改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下达整改指令,落实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直至事故隐患彻底排除;对拒不执行整改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努力做到排查一批,整治一批。

三、专项整治是关键之举,必须下茬立势,严管狠治

安全生产领域广、涉众多、内容杂,有生产的地方,就有安全问题。因此,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分工,突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一要 加强矿山安全整治。各产煤乡镇、 煤炭、安监部门要督促 煤矿按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深入开展瓦斯整治,完善防突措施,强化瓦斯抽放,杜绝瓦斯超限作业。煤矿要健全雨季“三防”领导机构,落实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加强对断水层、老采空区积水、溶洞水治理,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受老空区积水威胁严重的煤矿,必须坚持探放水制度,坚持做到先探后掘、先掘后采,严防透水事故。加快支护体制改革,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坚决淘汰木支护,降低顶板事故发生率。煤矿要加大技改矿井的资金投入,按照设计方案加快技改进度,确保按时完工。 各乡镇、 县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砂石场、砖厂、铅锌矿、尾矿库等行业进行集中排查整治,对有可能诱发自然灾害隐患的矿山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限期停产整顿,力求做到防患于未然。二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和消防安全监管。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淘汰落后工艺,改造沉旧设备,对设备设施老化,安全距离不够、安全隐患大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挂牌整改。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辩识、登记,并实施有效监控。要突出打非、禁钾、防“三违”、反“三超一改”的监管主线,全面提高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消防部门要深入治理“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火灾隐患,切实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三要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要紧紧围绕雨季事故多发易发的特点,积极排查治理塌方、塌陷等危险路段,确保公路畅通。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违法载人、客运超载、机动车超速、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海事部门要抓好渡口渡船等安全整治,认真排查治理各类船舶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四要切实做好水库、水电站防洪工作。 各乡镇、 县相关部门 要加强水库、水电站的防洪调度,根据预测预报和水库、水电站的调度运用计划,指导项目业主及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提前预泄,科学调度,发挥水库拦洪错峰的作用,减轻下游防汛压力。要严格执行调度运用计划,严格执行已经批准的汛限水位,不得擅自抬高水位运行。五要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严密防范脚手架和起重机械倒塌、工地坍塌、模板支撑垮落、人员坠落等事故。

三要进一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160号)、《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驻矿安全监管员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5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5次),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为5天,不少于40个小时。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乡镇、县相关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实际,及时制定打非专项行动方案,落实经费和人员,集中力量深入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县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各乡镇、各企业领域进行督查,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改不合格,绝不允许恢复生产建设;对整顿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取缔;此次专项行动是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将纳入今年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绩效目标进行考核,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力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乡镇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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