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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领导干部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大会上的报告  ○


        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我们必须继续围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和怎样建设党的这个基本问题,进一步解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要解决好这两大课题,全党上下就必须旗帜鲜明、坚持不懈的反对腐败。腐败是当前中国社会最大的社会污染,是足以在内部搞垮我们党的最大危险。因此,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根据市委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进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的工作安排,我今天向全市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就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介绍一些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我今天主要讲两个方面内容:
  一、如何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
  今年1月26日召开的中纪委七次全会对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做出客观评价。一方面,反腐败斗争始终保持了平稳健康向纵深发展的良好态势,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中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继续得到遏制,一些诱发腐败的深层次问题正在逐步解决。这与十五大中纪委报告中所提到的“有些腐败现象没有得到遏制,甚至在一些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中蔓延”的表述有很大改变。另一方面还必须清醒的看到,腐败在一些领域,一些部门还相当严重,反腐败的任务还相当繁重,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一)什么是腐败和职务犯罪“腐败”这个词在现今社会较为流行,虽然大家对它都十分熟悉,但我认为大家有必要在理念上对腐败的内涵外延有个界定,防止对腐败评价泛化的倾向。腐败是指不正当的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西方学者把腐败公式列为:腐败=权力 机会 失去控制力。
  腐败的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国家公职人员掌握和管理国家稀缺资源的权力。行贿者之所以甘冒风险向公职人员行贿,公职人员之所以能够以权谋私,其主要原因就是这些人代表国家掌握一定的稀缺资源,并具体负责这些资源的分配。这些资源既有物质形态的,如土地和专营物资,又有非物质形态的,如营业执照、进出口许可证、贷款额度、公共工程承包权等。由于这些资源本身是稀缺的,所以围绕这些资源的分配,会产生激烈的供求矛盾,使得管理和分配这些资源的公职人员拥有了充足的腐败本钱,并使稀有资源管理和分配的公共权力具有了可交易性。第二,腐败动机。腐败动机是指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心理欲望。这种腐败的欲望有的是在权力运行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有的是在外界环境不断刺激,如行贿者的进攻,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而产生的。公职人员当然知晓自己管理和分配的稀缺资源的价值和自己权力的价值。当他们面对远大于自身合法收入的贿赂,抵挡不住物质诱惑而失去自控能力时,便会产生强烈的腐败动机。在腐败动机产生之后,腐败行为就进入了临界状态。第三,腐败机会。腐败机会是指腐败行为得以实现的必要客观条件。权力运行缺乏规则或规则弹性过大,多表现为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缺陷。腐败的机会除了能够由客观条件引发之外,还可以由公职人员人为制造引发。人为制造的腐败机会和法律法规本身的制度缺陷结合在一起,就使腐败分子拥有充分的腐败可能,在腐败动机的强烈驱使下,腐败行为就不可避免的了。概括腐败行为的三元结构,权力是腐败的物质条件,动机是腐败的心理条件,而机会则构成腐败的制度条件,三者缺一不可,紧密联系。腐败的实质就是权钱交易。
  从外延上分析腐败,类别可分为政治腐败、经济腐败和生活腐败。政治腐败是指腐败已成为政治制度运行中不可缺少的内容,诸如卖官封爵,任人唯亲,徇私枉法,官官相护等。经济腐败是以非法攫取物质利益为特征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生活腐败是以放纵私欲为特征的,诸如贪图享乐,挥霍资财,公款摆阔,沉湎酒色等。
  腐败因其危害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白色腐败、灰色腐败和黑色腐败。在当前,白色腐败多表现为行业或部门不正之风。灰色腐败是指违规违纪不违法行为。黑色腐败则是以触犯刑律为特征,构成职务犯罪的行为。
  职务犯罪是当前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简言之,职务犯罪就是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从法律上讲,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违背职责,破坏国家管理职能,侵害国家、集体、公民利益,触犯法律,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职务犯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职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行使国家权利的工作人员;二是主观方面,职务犯罪是由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构成的;三是客观方面,职务犯罪表现为滥用职权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活动;四是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管理的正常活动,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和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利。职务犯罪分为三类:“贪污贿赂罪”,以犯罪主体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特征。各罪都有犯罪数额的规定,刑法分则第八章共有12个罪名。“渎职罪”,以犯罪主体滥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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