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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与罪犯关系纪检监察  ○

位。其二,从理论上说,如何才能实现“平等的对待罪犯”呢?似乎唯有将罪犯被法律剥夺的一切权力“还给罪犯”,使罪犯与人民群众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样也就彻底解决了罪犯的弱势群体问题。但如此“平等”却从根本上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对人民群众实质上的不平等。倘若犯罪分子仍然可以获得与人民群众平等的法律地位,那么刑罚的惩罚性将丧失殆尽,监狱也将随之失去存在的理由和必要性。笔者认为,罪犯之所以成为弱势群体,这是基于对其所犯罪行的惩罚,体现了法律的正义性和权威性。因此,我们监狱机关固然应该切实加强对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但不可能改变罪犯的弱势群体地位。
   最后谈一下监狱工作核心理念问题。笔者既然不赞成平等对待罪犯这一观点,当然也就不赞成将平等对待罪犯
   作为监狱工作的核心理念。笔者认为,在我国已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方略的新形势下,监狱工作应当与时俱进,依法治监才是我们未来十年乃至更长一个时期打造新型监狱的核心理念!所谓依法治监,就是将监狱的一切工作都纳入法治轨道,实现监狱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其核心是对行刑权的制约,对罪犯法定权利的充分保障。⑨制约行刑权,保障罪犯法定权利,这或许也是高文同志文章的初衷和立意,但这并不意味着罪犯应当获得与我们平等的地位,并得到平等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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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①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邓小平理论基本问题》,人民出版社2002年2月版,104页。
   ②鲁加伦主编:《中国罪犯人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86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8卷,第5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④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188页。
   ⑤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449页。
   ⑥有观点认为,狱内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狱政管理就是一般的行政管理。笔者对此不予认同。笔者认为,狱政管理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而是行政机关一种特殊性质的行政,有别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
   ⑦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439—442页。
   ⑧参见杨征军:《罪犯权力新探》,《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21—24页。
   ⑨参见拙作:《依法治监内涵研究及其现实意义》,《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11期,第3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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