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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谈刑侦办案中的六大潜规则思想宣传  ○


   

  司法实践中,在正式法律规定之外,大量潜规则盛行,对“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构成巨大挑战。这些潜规则,往往与法律精神相违背,因而在正式的规章、文件中不仅找不到它们的踪影,甚至被公开反对。但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对这些潜规则却心领神会、一体遵循。正是这些潜规则和明文的正式法律规则一起,共同指导着司法人员的具体执法活动,并决定着司法实践的实际面目。


   就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而言,根据笔者多年观察,实践中至少存在着以下xxxx方面的潜规则:

 一、案件不破不立,初查大有文章

  案件不破不立,是个老问题了。这主要与前些年许多地方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各级领导要求压低刑事立案数相关。近年来,随着这些考评指标的取消,应该说,不破不立问题大有缓解,各地刑事立案数出现大幅上升。      但影响依法立案的因素依然存在:一是盲目追求破案率,特别是“命案必破”,仍在影响如实立案。在一些地方,由于竞相攀比命案侦破率,导致命案立案消极化,对发现的不明尸体,尽量往自杀、自然死亡、意外死亡上靠,以免多立案而影响破案率。二是对地区结合部发生的疑难案件,大家均以不在自己辖区为由相互推诿,尽量不立案,以免背包袱。三是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多是先破后立,甚至在嫌犯早已明确、调查取证基本完成,感觉有把握批捕、起诉后,才正式予以立案。

  立案中还有个大问题,就是“初查”已成为一些地方插手经济纠纷,达到某种目的的常用手段。对明知是经济纠纷的案件,公安机关出于利益驱动,或者迫于领导压力,在依法不能立案的情况下,往往以“初查”为名开展调查取证、查询存款、询问谈话等工作,以压力迫使对方就范。对方一看公安机关介入,首先胆怯三分,要么赶紧欠债还钱,要么赶紧履行合同。如此,公安机关即可鸣金收兵,根本无须正式立案,即可名利双收。
     二、羁押也是惩罚,放人要讲技巧

  在刑事诉讼中,因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而产生的羁押,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不是惩罚措施。但由于羁押在看守所执行,在限制嫌犯人身自由上,实与刑罚无异。而且,由于看守所条件差,限制多,犯罪嫌疑人的待遇比之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能要差得多。于是,利用羁押来实施惩罚,就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对许多确需教育惩戒、但又未必真正构成犯罪的案件,领导就会作出这种决策“不能便宜他,拘他一个月再说”。于是,公安机关将其拘留一个月,而后因明知其不构成犯罪,就不再提请批捕,做个顺水人情,释放或取保了事。嫌犯则在看守所深刻感受了专政机关的威严,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和教育。当然,此种权力如果用在无辜的良民身上,则与暴政无异了。
     至于对定不了罪,批捕、起诉不了的嫌犯,在释放时就十分讲究技巧,决不明言“你无罪,所以释放你”。因为这样一来,嫌犯就会揪住不放,借机反扑,要求赔礼道歉、经济赔偿、公开正名等,让公安机关不胜其烦。所以,为避免后患,在放人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一是不能让他认为自己无罪,而只能让他知道,是公安机关考虑各种因素后,对他宽大;二是不能让他认为就此平安无事了,而是案件仍在侦查,问题还是不少的;三是要以取保来过渡,不能直接释放,要给嫌犯造成案件没完、随时反复、小心为上的印象。
    三、律师如同敌人,务必严加防范
     在侦查人员眼中,律师与嫌犯是一丘之貉,利益共同体,而且,往往是见钱忘义,不惜歪曲事实胡搅蛮缠的角色。所以,在角色定位上,律师是侦查人员的天敌,决不能信任,而必须严加防范。譬如,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能阻则阻,能拖则拖,实在不行,非要会见时,一定派员在场严密监视。最好是在会见室安装监控设备,对律师的一言一行记录在案,一旦发现不轨,立即给予颜色。


     对一些坚持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则更要采取巧妙的斗争策略。比如,看看他有没有违反规定调查取证,有没有诱使、威胁证人改变证言,一旦发现迹象,立即发动证人主动举报,而后根据刑法306条,给律师安个“伪证罪”嫌疑。小辫子在手,即可动用组织力量,重则立案查处,轻则通报给律师协会,让他吃不了兜着走。一旦律师自身难保,哪还有心思去做无罪辩护。必然低头降调,以罪轻辩护收场。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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