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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服务理念的提升初探思想宣传  ○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一种行政行为,使之成为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是在税收工作中实践“执政为民”本质要求的具体体现。

一、纳税服务的定义

纳税服务是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它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和行政复议等工作的各个环节,它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涉及各级机关,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存在于抽象行政行为之中。

随着全球贸易的融合、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中国加入wto,我国及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新的要求,确立以纳税人为核心的服务宗旨,最大限度地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将税收工作由执法管理型向执法管理服务并重型转变,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包括税收宣传、纳税辅导、公正执法、维权服务等深层次服务成为现代税收的纳税服务观念。目前,纳税服务已成为一个国际化趋势。

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为纳税人主动纳税提供足够的便利,是为了引导纳税遵从,使纳税人依法、自觉、主动、及时、足额纳税的能力不断提高,大幅度减少税款流失,降低税收成本。纳税服务是税收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不能因为强调热情服务而忽视严格执法,机关在提供纳税服务的同时,既要坚持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也绝不能放弃对各种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严格税收执法、开展检查、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实质上是对绝大多数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是另一种有效的服务形式。严格执法是引导纳税遵从的最有效方法。

二、纳税服务的理论思考

1、政府内在职能要求为纳税人提供良好服务

政府的职责之一就是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创造充分且必要的外部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提供良好的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

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职能范围大而全,包括管理公共事务、制定社会和经济规则、计划调拨物资、安排生产、进行分配等。在这种体系下,市场个体基本没有自主决策的空间,只能遵循政府的要求,客观上决定了政府只能是管理命令型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调整,实现从全方位、多层面到宏观调控、准确定位的转变。特别是政府的经济职能要与市场机制相协调,通过制定市场规则,引导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有序竞争,起到弥补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的作用,从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市场经济的内涵要求政府是服务于市场、服务于纳税人的。

另外,世贸组织是以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就意味着政府行为要受世贸组织规则的规范和约束。因此,入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政府入世。在入世的推动下,政府须加速由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的转变,其管理理念应实现由指挥型向服务型的创新。这就要求政府以市场为基础,保护国内外市场主体的权益,为其提供稳定、便利、安全和信息充分的外部环境,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

2、建设现代文明社会需要优化纳税服务

人类社会的进步是全面的,不仅有经济增长、国民生活水平提高,更有全社会的协调发展。它是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综合体现。税收征管作为政府部门与纳税人交流的一个重要窗口,体现着政府行政的方式、效率和质量。而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组成部分,是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方式的重要举措,是部门促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3、权利、义务关系决定了纳税服务的必要性

政府的职能既有服务属性,又有管理属性。前者属于义务范畴,后者属于权利范畴。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机关与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征纳主体。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纳税程序的知情权,以及陈述、申辩、复议等各项权利。对机关来说,就有义务依法为纳税人办理减、免、退税,宣传税法,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接受纳税人的陈述、申辩,进行行政复议等。因此,机关在法律设定的范围内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就成为必然。

三、理性预期与现实差异

1、纳税服务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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