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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刑讯逼供为由的翻供之论谈思想宣传  ○


   

在办案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其遭受刑讯逼供为由而翻供的现象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庭审中遇到该类翻供时,由于一般当庭无法查清刑讯逼供是否存在或者其具体情形,公诉机关的有罪证据能否被合议庭采信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因此对该类翻供问题如何答辩一直是个难题,笔者仅结合办案实践谈谈个人观点:

一、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特点

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称是在侦查环节被刑讯逼供的,而辩解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中被刑讯逼供的则微乎其微。首先,不可否认的是在个别案件侦查环节中的确存在刑讯逼供现象,由于工作内容及方式的不同则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一般不会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但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相应的辩解,一般会都夸大、渲染;另一方面,某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想推翻原侦查机关合法取得的供述,被刑讯逼供的确是一个众所周知且唾手可得的理由,同时在庭审中辩解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一般说来没有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直面对质的压力,可以凭借侦查机关某些个别负面现象在人们心中形成的阴影赢得同情甚至支持。另外,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第一次提出被刑讯逼供一般是在审查起诉环节,而在庭审中突然提出则很少见。因为若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中所作的供述与侦查环节的一致,并未提出曾在侦查环节被刑讯逼供的辩解,则庭审中被告人很少会提出原在侦查环节所作的供述是被刑讯逼供作出的。

二、力求在庭外抑制和驳斥以刑讯逼供为由的翻供

鉴于上述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成因及特点,使得庭前预知和在准备充分的情况下有效地抑制和驳斥成为可能。

1、审查起诉环节的审讯应严格按照刑诉法所要求程序进行,若嫌疑人提出侦查机关有违法办案的情况,自己的供述是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则要给以充分的辩解机会,而后要求其提供或展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

2、结合案件证据进行审查核实,首先应核实犯罪嫌疑人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材料要件是否齐备,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再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提供不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且所作的辩解明显不合逻辑或与已经审查查明的证据相左的,可以不予以考虑;对犯罪嫌疑人提供不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但其辩解符合逻辑且具有较大的可信度,办案检察人员须进一步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能明确提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应特别注意,对其进行一一核实。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

3、为了适应庭审的要求,有力驳斥被告人以刑讯逼供为由的翻供,除了在审查起诉中尽量查清事实,同时要作好充分细致的准备工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将讯问实况固定下来,这将成为最有力的证据;另外也可由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作出依法办案的证明,在必要的时候可在取得侦查机关及办案人员理解及支持的基础上通知其就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出庭作证。

三、庭审中处理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几点做法

1、要求被告人就其提出的被刑讯逼供举出证据予以证实。

对大多数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已审查并不予以认可的以刑讯逼供为由的翻供来说,要求被告人举出实在的证据不失为占得庭审主动权的有效手段。但笔者认为,公诉人在审查起诉中采信了被告人原在侦查环节所作的供述,表明已认可了证据的合法性。除此之外,公诉人不负有证实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义务。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自己所作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主张,应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相关的证据。

当然,在审查起诉中已经查明的确存在刑讯逼供的案件,并不适合这种要求其举证的做法。

2、通过举证直接驳斥被告人以刑讯逼供为由的翻供。

被告人提出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即使其提供不出证据,但一般会在辩解中言之确凿,大有不由你不信的气势。因此,公诉人言语的驳斥相对显得并不充分、有力。对于有证据能证实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的,可通过适时直接出示证据的做法正面驳斥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辩解。对被告人提供不出相关被刑讯逼供的证据,而公诉方能出示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关于办案合法的证明,甚至是侦查人员直接出庭作证不存在刑讯逼供,合议庭是应该采信公诉方不存在刑讯逼供的主张的。

3、把握被告人翻供实质,避实就虚,运用旁证指控犯罪。

被告人在庭审提出被刑讯逼供,对真正在侦查环节存在刑讯逼供的案件,或者是在庭上不能认可是否存在刑讯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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