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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刑讯逼供为由的翻供之论谈思想宣传  ○

供的案件,公诉人在庭审中不能纠缠于被告人是否被刑讯逼供及刑讯逼供的具体过程,特别是已经查明存在刑讯逼供的应巧妙回避被告人对该过程进行展开,把握被告人提出该事由的目的:为了说明在侦查环节所作的供述是虚假的,推翻在侦查环节所作的有罪供述,继而作出无罪或罪轻

的辩解。如果任由被告人在庭上讲述是如何被刑讯逼供的,则一般会被夸张、大肆渲染,会使得法律知识欠缺的旁听群众因被告人的煽情在感情上趋向于被告人,同时,这种情况也会冲淡庭审的主题,对公诉方的顺利指控是极为不利的。

因此,笔者认为,公诉人在必要时果断中止被告人对刑讯逼供本身的展开与描述,而要求被告人作出有罪的供述或无罪、罪轻的辩解,对审查中已确认的非法证据应不予出示,运用旁证材料认定被告人的罪行;对在庭审中一时无法完全排除侦讯中刑讯逼供的,着重剖析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旁证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得出被告人翻供无理的结论,继而推翻其被刑讯逼供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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