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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中涉及有关法律问题的看法乡镇街道  ○


       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及城市开发建设的加快,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开发区热、旅游开发热、房地产热,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多地被征用,有时甚至是一个村或几个村的土地被征用。因征用土地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有的地方甚至引起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政府和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把注意力转移到用法律手段解决相关问题,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有关法律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
       一、因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农民房屋引起的有关补偿安置问题
       (一)目前,因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农民房屋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安置的矛盾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征用补偿规定得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补偿标准,但对农民房屋等私有财产的补偿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造成或者征用方克扣、压低征用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或者被征方漫天要价、谎报和扩大面积,非法获利,加重国家用地负担。    2、补偿标准沿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因为目前所见的有关拆迁的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为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无规定。长期以来,实践中一直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理。众所周知,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所有权主体、性质及管理方法等存在着诸多差异,长期沿用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无法很好地解决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民房屋拆迁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拆迁农民房屋补偿问题的法律建议:
       征用补偿虽发生在全国城乡各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样,但作为农村被征用者有充分理由享受同样的法律环境,从宪法和法理上说,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剥夺的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而不能由其他机关行使。因此,建议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有关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在这部法律中应明确如下问题:
       1、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即(1)政府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原则。“征用”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就政府而言,对农民私有财产进行征用(或因征用进行房屋拆迁),性质上是公权对私权的干预限制,最基本的原则是政府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授权事项不可为,包括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权力的方式。就农民而言,其私有财产应当接受法定的公共利益的限制。(2)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征用后的“补偿”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政府负有公平合理补偿农民财产损失的职责和义务;农民有权要求政府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和金额的确定应遵循平等合理、弥补实际损害的基本原则,不能以行政手段限制和剥夺农民的财产主体地位及求偿权。
       2、制定统一的补偿计算标准及安置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使用权的征用补偿规定得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在此基础上,对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的房屋等私产的征用补偿也应确定计算标准,由各地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以确保征用方和被征用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保护。
       3、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政府对农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借助严格的法律程序完成。具体包括:第一,征用程序。如: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第二,救济程序。如:行政裁决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这些程序都必须明确而完善,特别要避免地方政府同时充当决策者、规则制定者、征用方及纠纷的最后裁决者的多种角色。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时与本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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