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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产权股份合作:化解土地征用矛盾新方式乡镇街道  ○


      关键词:  征用土地  补偿方式  股份合作制
       引言
     对于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当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货币补偿,由征地单位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村集体和农户一定的货币补偿。这种做法比较简单,也具可操作性,因而被广泛采用,但也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农民"卖"掉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仅有的补偿款用完后,如何面对今后的生活,他们的后代又如何立足与发展?这不仅是农民也是社会焦点关注的问题。由于问题的严重和处理的棘手,征用土地工作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全力以赴要解决的头等大事,但纠纷甚至恶性案件仍不断出现,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反而有违发展地方经济的初衷。
     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略,征用土地是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需要,也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既为城市化工业化征好地用好地,又使农民不失保障,甚至得到比以往更多的收益,这是在提倡以人为本的今天,政府和社会应该着力探讨和解决的课题。笔者通过调研,认为在现有的体制和国情下,土地征用中土地产权的股份合作是可行之路,也是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土地征用货币补偿方式的弊端      农村土地对农民来说,不仅是生产资料,更是生活保障。土地征用意味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意味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的丧失,更意味着农民生活保障的丧失。为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国家规定对征用的耕地要适当补偿,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适当补助。当前普遍采用的方法是货币补偿,即由征用单位支付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再由集体按土地或人口标准分配补偿费。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主要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损失给予的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安置补偿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处于生长而未能收获的农作物等,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等)
     货币补偿是一种有效的补偿方式,在征地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如使农民在失去土地时得到了一定的补偿,体现了农民对土地的收益,体现了政府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是货币补偿本身所不能解决的,主要表现在:
     1、补偿标准明显偏低,评估指标不尽科学合理。征用农民土地补偿低,土地增值分配不合理,是农民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个问题,也是造成耕地占用多的重要因素。从补偿的标准和规定看,只突出土地的面积,对土地的地段、肥瘦、种植经营等潜在的能力没有充分的体现,土地的价值没有得到合理的体现,造成实质的不平衡。例如,按补偿标准规定,在金华市金东区,许多农民以种植葡萄、柑橘、佛手、蔬菜等经济作物为主,按规定的这点补偿费,种上两年就可以收回了,得失相比,"吃亏"的感觉强烈。出现干扰反对征地工作的现象就不可避免。事实上,土地补偿费不仅仅只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还应该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质量等级、安置农民就业所应付的社会费用、土地改变用途潜在的价值等方面。补偿标准过低,直接损害农民的利益,也直接影响征地工作的进行。
     2、补偿标准不一,公正公平度不够。虽然有赔偿的原则标准,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征用单位不同,补偿也不一样。不同的地方,同样是耕地,得到的补偿不同。同一个村,不同的用地单位,得到的补偿也不同,如县道省道公路建设与高速公路的建设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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