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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乡镇街道  ○

指导、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都是村委会选举中解决选举纠纷和违法行为的手段。很多省都只规定了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而没有规定行政处分,这是不合理的,因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不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很容易导致他们在村委会选举中滥用权力,实践中大量出现的乡镇政府侵犯村民选举权利的案例就是明证。完善这种途径,需要严格明确有权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具体的行政主体及其职责和工作程序,尤其要明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第五、村委会选举的人大监督救济。
       人大监督救济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行政行为进行的有权监督。人大行使村委会选举监督权的法律依据除宪法规定外,还有村组法第28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证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各省级选举法规也基本上都有关于对各级人大在村委会选举中行使监督权的规定。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方式有:(1)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指导村委会选举的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2)撤销同级政府关于村委会选举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3)受理群众的上访、申诉和意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限期报告办理结果;(4)在人大会议上依法提出质询案;(5)组织对于村委会选举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报告作出处理;(6)组织代表进行执法检查或视察。与人大上述监督方式最相关连的现实问题是如何从制度上保证人大监督实效的不断提高,为此需要尽快制定有关监督期限、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等的法律法规[5](p539-540)。
   参考文献:
     [1] 白钢、赵寿星.选举与治理——中国村民自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2] 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3] 刘恒.行政救济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 林莉红.中国行政救济理论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5]徐勇、吴毅.乡土中国的民主选举[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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