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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主任被撤换,法律有没有辙乡镇街道  ○


       今年,北京市一名村干部因被镇里非法停职,将镇政府告上法庭,但法院裁定: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此事引起了法学专家和社会广泛关注,如何保护村民民主自治权利是当前亟须解决的一个新问题。     村主任被停职讨说法被驳回     出北京城往西南行约60公里,就来到了惠南庄小村,村南蜿蜒的拒马河水悄然东流。最近几年,惠南庄很不平静。2001年,惠南庄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激烈角逐之后,村民王华当选为村主任。2002年8月22日,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党委、镇政府在惠南庄宣布:停止村主任王华的工作!一同被停止工作的还有两名村委会委员。     王华认为这一决定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多次向镇里和上级部门反映问题但没有结果。2003年1月15日,王华以“大石窝镇党委、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月9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起诉。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只有人身权和财产权被侵犯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其它权利被侵犯的应当视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规定而定,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规定村民对侵犯其民主自治权利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王华不服,提起上诉。7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规定对有关村民民主自治权利的问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由,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裁定。     人大代表提建议,村主任仍未被复职     北京市人大代表、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詹成付在对此事进行调查之后,认为大石窝镇政府的行为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直接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以‘停职诫免’、‘离岗教育’等方式变相撤换村委会成员”的规定。     今年7月8日,詹成付等代表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案,建议责成房山区有关方面纠正大石窝镇党委、政府的错误决定,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月中旬,房山区有关方面负责人作出答复,认为大石窝镇党委、政府的决定确实“有错”,但依然没有恢复王华等人的村委会职务。     法律如何面对镇政府撤换村委会干部,这是目前落实村民自治权利的一个重要而现实的法律问题。10月22日,一直对“三农”问题比较关注的《乡镇论坛》杂志社在北京举办了“村委会干部被非法撤换法律援助问题研讨会”,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法学专家参加了研讨。     村民自治关乎我国的民主进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认为,村干部被非法撤换不仅侵犯了村干部的合法权益,而且宪法赋予选民的选举权也被非法剥夺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宏昌认为,村干部被非法撤换实际上是我国的基层民主和政府权力之间的博弈。在博弈的过程中由于政府比较强大,老百姓处于弱势,所以政府总想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对村委会选举施加控制。     詹成付说,撤换暴露出农村权力结构背后的利益之争,其争夺的核心涉及到让少数人当家做主还是让村民当家做主的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梁家峰博士说,非法撤换村委会干部,涉及到一个观念——权大于法,同时也反映了官员的法治观念和意识相当淡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说:对于法律的解释在有利于权利救济的时候就要作扩张的解释,不利于权利救济的时候就要作缩小的解释,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将公民的政治权利纳入保护范围,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进程。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说,司法机关作为监督行政机关合法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部门,应当是老百姓讲道理的地方,何必把老百姓卡在法律大门的外面呢?起诉权不等于胜诉权,起诉不一定有道理,也不一定胜诉,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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