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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主任被撤换,法律有没有辙乡镇街道  ○

是我们不能剥夺他们的起诉权利。现在农村有8亿农民,能否真正保障村民自治,是一个涉及最广大人民利益的问题。     保障村民自治的法律机制欠缺     虽然村民自治关乎我国的民主进程,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实现村民自治的法律机制还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在村民的自治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能否获得司法救济,这也是王华一案带给法学界的一个新课题。     杨建顺说,因为我国的立法不完善,比较模糊,造成了法官们不能很好地把握和适用法律。因此,我们不能一味地责备法官,而应着重探讨如何去解决问题,从立法和法律解释方面堵住法律的漏洞。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梁家峰博士说,《行政诉讼法》立法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状况和现在差异很大,当时不可能把很多内容都包括进去。法律相对于社会生活有一定的滞后性,社会在前进,法律也需要变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通过立法予以调整。     “我们的法律如果规定得好的话,就没有这幺多的麻烦。”姜明安说,在这一方面至少存在界限不明确、规定不合理、该规定的没有规定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姜明安进一步分析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规定了一些禁止性条款,但没有关于法律救济的规定,即没有规定如果违反了该禁止性规定怎幺办。因此,这些规定,就像扎一个稻草人吓唬麻雀,有几次麻雀来了一看没有什幺事,它就会照样偷吃粮食。没有法律救济就像画饼充饥!如果《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那就没有这幺多扯皮事了。遗憾的是,它很含糊地用了“合法权益”四个字,在另外两个地方用的又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样,“合法权益”到底包不包括民主权利就很模糊了。此外,《行政诉讼法》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詹成付认为,从党纪和政纪方面限制非法撤换村干部也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他说:“通过修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制定《公务员处罚条例》,规定基层党委、公务员不能非法撤换村干部。这样做可以大大降低社会成本,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     完善四条法律救济途径     村民自治是我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身没有就如何处理侵犯村民自治权利的行为作出规定,但不意味着法律就不保护这一民主权利。     专家们认为,应该充分利用和完善《宪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这四部法律中有关维护权利的规定,构筑一个维护与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法律救济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以下四条法律救济途径:     首先,《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那幺,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村民自治权利的,村民可以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从而维护自己的自治权利。     其次,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进行监督、受理控告和检举、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职责。因此,对于非法撤换村委会干部等侵犯村民自治权利的行为,行政监察部门有职责主动去监督,做出处理。如果监察部门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村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担任村委会干部本身就是一种合法权益,其中不仅包含着政治荣誉,也包含着经济利益。不让当村干部,这些权益就被剥夺了。所以,应当允许村干部就此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虽然《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将这种合法权益主要列举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但是我们对这一合法权益的理解,不能局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还应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允许村民对侵犯其自治权利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有利于保障村民的民主自治权,防止行政权力滥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列举的关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受案范围更多地只是一种揭示意义,不是一种封闭式的绝对规定,也不能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规定村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就认定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解法律不能只看条文,还要看法律的目的,要着眼于法律的精神。     与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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