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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从传统文化借鉴反腐败经验是个假命题思想宣传  ○


   

  近年来,随着“国学热”、“传统文化热”的升温和官场腐败案的层出不穷,有人试图从传统文化中寻找克服腐败的灵丹妙方,以至产生了一个“从传统文化中借鉴反腐败经验”的设想,而且有声响日高的趋势。从动机上,论者可谓用心良苦,但严格说来,此论却是一个经不起推敲的假命题或伪问题。

“重民思想”和传统吏治文化对现时反腐败无借鉴意义

  “传统文化”是一个意义十分宽泛、模糊的概念。客观地讲,“传统文化”包含丰富的内涵,对于其中所体现的人文和社会价值的意义,似不宜简单地肯定或否定。但“从传统文化中借鉴反腐败经验”这个命题所关涉的,是“反腐败”这个时代问题与传统文化中的“反腐败经验”。就具体的指向而言,“传统文化中的反腐败经验”所能包含的,不外乎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诸如“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之类的“重民思想”,一是传统官僚政治文化中的吏治经验。因此,看似玄虚而复杂的“反腐败”与“传统文化”的关系,实际上是要回答,传统文化中的这两个方面是否能为当今社会面临的“反腐败”主题提供有益的借鉴,而传统文化中的其他方面似乎与反腐败这个主题无甚关涉。

  无庸赘言,“重民思想”确实是传统文化中重要的思想遗产之一,然而,我们必须明白,在中国历史上,“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之类的“重民思想”,所体现的不过是一些具有政治参与意识的书生一厢情愿的理想而已,执权柄的统治集团所坚信的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骨子里是不会接受的。这种书生理想在“传统文化”中从来就处于很微末的地位,历来都不曾受到统治者的重视,更没有在专制体制下的制度设计中有所体现。中国历史上的“重民思想”与近代意义上的“民本思想”不同。“民本思想”与“社会契约论”互为关联,促成了作为近代世界进步标志的民主政治和法治制度的基础。中国传统的“重民思想”从来没有产生类似的结果。

  实际上,盛行于今日政坛的所谓“人民公仆论”——人民是主人翁,官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在深度上早已超出了传统的“重民思想”。既然“人民公仆论”无法阻挡滚滚腐败之流,那么以历史上的“重民思想”,又怎能在今日的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作用?要知道,我们所面临的“反腐败”这个时代命题,已经不是某一种观念所能解决。“存天理,灭人欲”式的道德自律,在一个礼崩乐坏、欲望横流的时代是不会有任何效验的。唯一可行的措施不外两个方面,一是制度上的约束力和法律上的惩罚力,二是保证这种约束力和惩罚力得以落实的物质力量;这两个方面互为里表,互为条件,缺一不可:有制度和法律而无保障其落实的物质力量(具体表现为代表权力制衡的政治集团),制度和法律等于虚设,难以推行;有权力制衡的政治集团而无相应的制度和法律,则物质力量之行为无规则可遵循。传统官僚政治体制及其文化能解决这个问题吗。

  我们知道,中国传统官僚政治在本质上是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专制集权政治。这种政治制度最突出的特征是严格的等级关系。在这种权力等级结构中,上对下拥有绝对的权力,下对上必须绝对服从。由此造成一个必然结果是,国家政治生活能否正常运转,廉洁高效,取决于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一是以皇权为代表的最高权力是否能保持强大控制力,二是这个最高权力本身能否保持廉洁。但问题是,最高权力在不受制约的情况下,实际上最易腐败的,一旦最高权力腐败,整个官僚政治绝对不可能保持其强大控制力和廉洁高效,因此腐败成为不可避免之事。换言之,传统吏治制度的制度约束力和法律惩罚力,其前提是不稳固的,它没有得以落实的物质力量,即不同政治集团制约力量的保障。

  中国历史上,所谓传统吏治经验无非是严刑峻法,如朱元璋的“剥皮实草”之类;但专制制度下的历朝历代的严刑峻法,都永远脱不了事后惩罚的老套路,而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早已充分证明,“事后惩罚”的法律制度,不管如何严厉,都根本无法杜绝官员腐败于未萌,因为它所能做到的只是对已经形成的犯罪事实实施不得已的惩罚。

  更重要的事实是,一个新王朝建立之初,差不多还能做到严刑峻法,因为新王朝的建立者都是民众反抗力量的目睹者或亲历者,亲眼目睹或亲身体验了“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惊心动魄的强大冲击力。但是,新王朝开拓者从波澜壮阔的民众反抗运动中形成的“惧民观念”,随着统治秩序的逐渐恢复而逐渐减弱,在依靠血统继承皇位的后继者那里,其影响力逐渐消失。来自“打天下”的王朝开创者本能地感悟到的“惧民观念”,从来就没有对传统官僚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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