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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晰农地产权是解决9亿农民增收的首要问题乡镇街道  ○

土地承包法》来加以保护,则主要是考虑到所谓的“农村土地福利化分配”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等政治问题,却忽略了“积极采取更加有力的综合措施,努力构筑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这样的治本之策。实际上中国政府把农村土地制度建设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混为一谈了。其实这两种制度设计绝对不是一码事。过去,mzd曾严厉批评过国家卫生部是“城市老爷部”,只为少数市民服务不替几亿农民着想。现在又有人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及其延伸机构,都是为城市市民服务的官方机构,专门考虑几千万下岗职工就业的事,根本不去考虑全国9亿农民生存的问题。”这些话虽然尖刻一点,然而也不无道理。试想一想,自从20世纪50年代我国建立“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二元管理体制以来,农村、农业、农民为城市、工业、市民无偿奉献达半个世纪之久,如今我国现代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结构逐步完善,建立起来了,综合国力已占据世界第6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却拉大到3.1:1。这难道说就应该扔下9亿农民兄弟不顾吗?!顾名思义,所谓社会保障是指社会(以政府、社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形式为代表)承担义务,向全体社会公民提供养老、医疗、失业、救助等保障服务重要的制度体系建设。对于9亿农民来说,接受和享有社会保障服务的好处,这是他们应该得到的权利。如果提供社会保障的全部义务都由被保障者自己承担,国家和社会组织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那就根本不能叫做社会保障制度。事实上在“种田赔钱”的大环境下,我国东南沿海富裕地区的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已不再单纯依靠土地(这里的农地更多的是被当做资本看待),而中西部粮食主产区的农民也无法单纯依靠土地生存(在这里,近几年农民种地变得经常赔钱,农地更多的成了一种经济负担或甩不掉的“包袱”)。因此把土地作为9亿农民的生存保障论调是难以成立的。中国共产党面对“两难”选择,对未来的农地制度设计是“摸棱两可”的。一方面强调“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因为在还没有其他手段可代替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时,稳定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就是稳定农村社会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重大措施);另一方面又强调在解决人地矛盾问题上,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主要应通过发展二、三产业、发展小城镇逐步减少农业人口,引导土地使用权在农户之间合理流动,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生产要素流动,这是治本之策[10](p61-67)。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个“两全其美”(既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又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绝妙构想,但其实质是“自相矛盾”的农地制度设计。它只会贻误“由可耕地集体所有制向农民私有制转化”,进而“由行政性的农地平分机制向市场机制整体转轨”,推迟或延误我国农地市场化改革顺利进行。因为即使到2030年,中国农村总人口仍高达8亿人左右,而这期间预计各项建设将会继续减少耕地面积545xxxx亩,人地矛盾只会加剧而不可能缓解。试图把土地作为农民的生存保障的所谓“福利化分配”论调真实用意在于,推脱国家应该承担向全社会人口(主要是9亿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和义务,却无意中给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其核心是农地制度创新)设置了一道难以逾越的“理论陷阱”。至于说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是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观点,这里用不着浪费笔墨来展开反驳。看一看近年来土地撂荒的惊人场面:从非农产业发展迅速的东南沿海地区到中西部粮食主产区,从边际产出率偏低的土地到旱涝保收的高产农田,从季节性抛荒发展到经常性抛荒……照此一直死守下去能够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这难道说是农地集体所有制带来的优越性?这难道说是“大包干”带给种田农民的积极性?目前已经有学者提出“新的国家粮食安全观”(包括全球开放观、市场调节观和结构与总量观)[11],但还应该注意研究另外一个问题:即在实行耕地私有化制度的大前提下,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农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并利用国家给予种地农民的直接补贴,使9亿农民的“可塑性”[12]和农地综合利用的“弹性”(我目前正在撰写这方面的论文)逐步得到增强和提高。因此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阶段,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最根本的途径是,通过市场引导以提高种粮农民的积极性,使种粮食能够赚钱并且比外出打工赚得容易才行。
     (四)关于“大包干”的灵验与“双层经营体制”的神话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农村改革长期被锁定在一个大的前提下,即“深化农村改革,首先必须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双层经营体制”的提法做了两点变化:一是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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