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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国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从刑讯逼供现象引起的思考思想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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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王钢平主编:《刑讯逼供罪》,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9页。转引自cy生著《反酷刑—当代中国的法治和人权保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32页
   [9]《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10]1986年我国签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8年11月3日正式在我国生效;1988年10月5日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1]房保国著:《你有权保持沉默》,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28页。转引自李学军主编:《美国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2月版,第175页
   [12]曾耀林著:《简论沉默权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人民司法》1999年第6期,第38页
   [13]此四句话的原文:youhavetherighttoremainsilent.anythingyousaycanandwillbeusedagainstyouinacourtoflaw.youhavetherighttohaveanattorneyptesentduringquestioning.ifyoucannotaffordanattotney,onewillbeappointedatnochangetoassistyouduringpuestioning.
   [14] 见《困境与对策: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现象透析》,卞建林 高淑权著,引自《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181页
   [15]转引自谢佑平主编:《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4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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